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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通過人工生殖法修正 鄭麗君:落實女性生育自主權

2025-12-11 14:19(12-11 18:28更新)
撰稿編輯:鄭佑漢
行政院副院長鄭麗君。(圖:行政院提供)
行政院副院長鄭麗君。(圖:行政院提供)

行政院會在今日(11)院會通過《人工生殖法》修正草案,擴大包括開放未婚女性與女同性配偶使用人工生殖技術,並評估子女最佳利益,強化親子關係法定地位等。行政院副院長鄭麗君表示,這項修法是以尊重女性生育自主權為基本理念,盼能盡早完成立法程序。

行政院會今日通過《人工生殖法》修正草案,行政院發言人李慧芝轉述行政院副院長鄭麗君的裁示指出,人工生殖法自施行以來,僅限異性婚姻夫妻適用人工生殖技術,對於未婚、離婚、喪偶以及同性婚姻中女性群體來說,這項規定無法平等保障其經營家庭生活的基本權利。

鄭麗君表示,本次修法是以尊重女性生育自主權為基本理念,將未婚女性以及同婚女性納入適用對象,同時落實兒童最佳利益的保護,明確規範人工生殖子女的法律地位,盼能盡早完成立法程序。李慧芝轉述說:『(原音)這次修正人工生殖法是為了尊重女性生育自主權為基本的理念,將未婚女性及同婚女性納入適用,平等對待其經營家庭生活的權利,同時落實兒童最佳利益的保護,明確規範人工生殖子女的法律地位,並完善母子權益與家庭支援體系,確保每個家庭都可以在法律的保障之下平等發展。』

根據衛福部的報告,本次放寬人工生殖的適用對象包含設籍台灣且長期居住的未婚女性,以及已完成結婚登記的女同性配偶。所有對象需具備健康生殖細胞,不孕夫妻及女同性配偶至少需一方具備健康生殖細胞,未婚女性需具備健康卵子。受術者必須由自己的子宮懷孕與分娩;若受術者年滿45歲,須事先接受檢查,確認無不適合懷孕或生產之疾病與生理狀況後,方可進行人工生殖技術,以維護母嬰健康。

衛福部表示,修法將「子女最佳利益評估」制度化,人工生殖實施前須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專責機構進行評估。另外,人工生殖子女可查詢捐贈者的血型、膚色及國籍等資訊;在有重大遺傳疾病或器官移植需求時,可查詢身分;子女成年後,經捐贈者同意,可查詢更多資訊。在親子關係部分,衛福部指出,人工生殖受術者於施術後不得撤除親子關係;女同性配偶若永久結合關係撤銷或無效,人工生殖子女仍保有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衛福部長石崇良指出,本次院版修法最主要是放寬人工生殖受術對象,背後主要考量是落實CEDAW聯合國消除對女性歧視公約,確保婦女生育的健康權與自主權不因婚姻關係狀態而受到差別待遇。不過,在代理孕母部分,因涉及第三人的健康權、懷孕與生產風險,以及社會倫理仍有歧見、未有高度社會共識,此次修法脫鉤處理,但後續會持續進行社會對話以凝聚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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