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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職的新竹市長高虹安涉立委任內詐領助理費,一審依貪污罪判刑7年4月,經上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今天(16日)宣判,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偽造文書罪判刑6月,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高虹安被控於立法委員任內詐領助理費,一審法院判決指出,高虹安自2020年2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25日止,擔任立法委員,浮報助理酬金及加班費犯罪所得新台幣11萬6514元,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判決7年4月徒刑,褫奪公權4年。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
高院承審合議庭認為,本案關鍵法律條文立法院組織法相關規定有違明確性原則,而有牴觸憲法疑慮,曾於今年1月2日裁定案件停審,向憲法法庭聲請釋憲。
憲法法庭認為,立法院組織法相關規定,並非合議庭就本案作成有罪與否終局裁判所應適用的法律,聲請於法不合,裁定不受理。本案回到承審合議庭續行審理。
審理期間,高虹安主張沒中飽私囊,沒貪污,請求改判無罪,高虹安辯護人則說,考量後續從政之路,合議庭若認為她構成偽造文書罪,請求給予易科罰金刑。 (編輯:柳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