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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纜七法完成三讀 違反船舶識別最重罰千萬

2025-12-16 11:14(12-16 11:59更新)
撰稿編輯:趙婉淳
立法院會16日審議電信管理法、氣象法、商港法、船舶法等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由立法院副院長江啟臣敲槌宣布修正通過。
圖片來源:中央社
立法院會16日審議電信管理法、氣象法、商港法、船舶法等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由立法院副院長江啟臣敲槌宣布修正通過。

立法院今天(16)三讀修正通過「電信管理法」、「氣象法」、「商港法」及「船舶法」部分條文,完備「海纜七法」修法。修法後,強迫船舶開啟自動辨識系統,若違規,最重罰新台幣1,000萬元;因過失毀壞或非法危害氣象設施最重罰200萬元;此外,若竊取或破壞海纜,犯案船隻將被沒收。

針對台灣海纜斷裂事件頻傳,行政院提出「海纜七法」,以強化海纜保護、確保民生服務、提升國家安全。

立法院9日先三讀修正通過「海纜七法」中的「電業法」、「天然氣事業法」、「自來水法」部分條文,16日接續完成「電信管理法」、「氣象法」、「商港法」及「船舶法」等法案三讀。

為解決違規船舶長期滯留在港區的問題,商港法修法後,船舶一旦經認定妨礙船席調度或港區安全時,得命令其於3個月內離港,若未依規定離港,可以直接移開該船舶,同時新增無正當理由未於所定期限離港者,不問屬於何人,該船舶將被沒收。

船舶法修法則強迫船舶開啟自動辨識系統,未來中華民國船舶、於中華民國領海外界線以內水域或台灣地區禁止水域的非中華民國船舶應維持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台正常運作,並發送正確船舶識別資訊,若違規,可處船舶所有人新台幣3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

此次修法也加重惡意破壞海纜等關鍵基礎設施罰則,三讀修正通過的氣象法第21條之1條文規範因過失毀壞或以其他非法方式危害氣象設施或設備功能正常運作者,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200萬元以下罰金。

三讀修正通過的電信管理法第72條則明定竊取、破壞或其他非法危害海纜相關設備等,犯罪工具、船舶和其他機械設備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將直接沒收,並可視個案情節拍賣或變賣。

「海纜七法」修法完備後,民進黨立委吳思瑤受訪時肯定行政部門提出「海纜七法」,並感謝朝野黨團在民生、國安優先的前提下通過這7部法規。吳思瑤:『(原音)我們也要因此來加大對於朝野喊話的力道,只要是關乎民生跟國安,是能夠捐棄朝野的成見,希望大家能夠在海纜七法合作的基礎之上,逐步來推動行政部門已經端出的多項民生議案。』

國民黨立委魯明哲則指出,海纜七法的修正通過對維護國家安全和民生經濟都有重大意義,尤其近年頻傳海纜遭破壞事件,法令修正後,相關單位就可以擁有更大的主動調查、追究等權限,甚至提前防範破壞行爲的發生。(編輯:宋皖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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