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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股再添活水 金管會鬆綁銀行投資有價證券規範

2025-12-16 20:08(12-16 20:33更新)
撰稿編輯:陳林幸虹
金管會16日預告提出「商業銀行投資有價證券之種類及限額規定」修正草案。(圖:中央社)
圖片來源:中央社
金管會16日預告提出「商業銀行投資有價證券之種類及限額規定」修正草案。(圖:中央社)

金管會今天(16)預告提出「商業銀行投資有價證券之種類及限額規定」修正草案。過往只要是國發基金,像是政府單位,如果同時派駐董事在銀行和上市櫃公司,則限制銀行不能投資該上市櫃公司股票;如今金管會修法,未來像是被國發基金派駐董事的彰銀、台企銀兩家公股銀行,也能投資台積電、世界先進、陽明海運等與銀行同一政府資金、並派任董事的有價證券。

金管會指出,按現行規定,商業銀行不得投資於該銀行負責人擔任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的公司所發行的有價證券,禁止目的主要是為避免利益輸送而影響銀行的健全經營。考量政府為銀行負責人,同時為有價證券發行公司的董事、監察人,且該銀行其他負責人未有擔任同一有價證券發行公司的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者,無利益輸送的疑慮,因此參照銀行法第32條至第33條之2利害關係人授信規定,使銀行法對利害關係人的授信與投資管理一致,並可擴大商業銀行投資有價證券的範圍與收益來源。

金管會銀行局副局長王允中指出,此次放寬條件必須是同一政府單位才行,以行政院國發基金為例,國發基金目前為彰銀、台灣中小企銀與台積電的董事,因此以現行規定來看,彰銀與台灣中小企銀不能投資台積電,未來放寬規定後就可以投資台積電。

王允中也表示,此次放寬措施受影響對象主要為公股行庫,並不只有公股之間可以互相投資,也可擴大銀行投資有價證券的範圍,穩健經營的國營事業也有機會有金融機構投資。依規定內容,銀行投資境內外證券的限額,最主要是持有股權性質總餘額不能超過銀行核算基數的30%

金管會表示,該法規需要60天預告期,外界可以在此期間界如有任何意見可以表達,以此來看,上路期間可望落於明年2月。(編輯:楊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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