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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防條例修法獲朝野高度共識 教唆未成年犯罪加重其刑1/2

2025-12-17 15:08(12-18 10:24更新)
撰稿編輯:陳念宜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17日繼續審查「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翻攝國會頻道)
圖片來源:其他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17日繼續審查「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翻攝國會頻道)

歷經多次討論的「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今天(17日)完成初審,除了納入禁奢條款,也增訂教唆未滿18歲、滿80歲或非本國籍人士犯罪,加重其刑二分之一。內政部長劉世芳會後表示,太子集團這些人大搖大擺吃喝玩樂,對詐騙被害人情何以堪,感謝朝野支持修法。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繼續審查「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在朝野高度共識下,幾乎照行政院版通過,政院版草案條文重點除了完善金融防詐機制,也提高詐騙刑責、嚴懲高額詐欺犯罪並納入禁奢條款,也就是詐欺犯罪行為人犯罪後的生活是否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將列入量刑標準。

會中,民眾黨團提出修正動議指出,《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5條規定,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未滿18歲的人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者,依其所犯之罪,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因此,希望這次《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修正,把相關規定增訂在第44條第三款,以嚇阻詐欺犯利用未成年人減刑。

民進黨立委張宏陸也表示,如果教唆18歲以下的人犯罪,卻不加重其刑,這樣很奇怪,所以他支持納入相關規範。

司法院則建議,參考《兒少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修正文字,在《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攸關詐騙加重其刑二分之一的態樣中增列「教唆、幫助或利用未滿18歲、滿80歲或非本國籍人士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

最後,今天委員會逐條審查協商結論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7、8、9、10、11、13、42、43、46、47、50等條文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第44條修正文字通過,而立委、黨團所提出的修正草案,經協商後決定第30條不予修正、第31條維持現行條文、增訂第31之1不予增訂、第40條維持現行條文、第54條不予修正,並通過附帶決議一項,此附帶決議是由民進黨立委黃捷提出,請數發部持續監督網路廣告平台業者參考國際做法加強揭露義務,並建議業者設立在地客服以協同防詐。

黃捷表示,她之所以提出附帶決議,最終目標是希望這些網路平台業者善盡管理義務,網路平台業者應在台灣設立客服中心,當使用者遇到狀況,業者應自己派人出來面對問題、提供服務,而不是最後責任都落在警政署、數發部身上。

內政部長劉世芳會後受訪說明本次修法的三大方向,第一,加重處罰,第二,加速處理,第三,針對涉案嫌疑人納入「禁奢條款」,她說,像太子集團這些人大搖大擺、吃喝玩樂,對詐欺被害人來說情何以堪?內政部高度感謝各黨所有立委共同支持修法。(編輯:宋皖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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