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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市場交易法三讀 危害交易秩序最高罰30萬

2026-01-20 11:05(01-20 12:27更新)
撰稿編輯:趙婉淳
立法院長韓國瑜(右)20日主持院會,三讀修正通過農產品市場交易法部分條文,明定農產品交易不得壟斷、操縱價格或故意變更質量,謀取不正當利益,對市場交易秩序造成危害,違者最高可處新台幣30萬元罰鍰。
圖片來源:中央社
立法院長韓國瑜(右)20日主持院會,三讀修正通過農產品市場交易法部分條文,明定農產品交易不得壟斷、操縱價格或故意變更質量,謀取不正當利益,對市場交易秩序造成危害,違者最高可處新台幣30萬元罰鍰。

立法院會今天(20)三讀修正通過農產品市場交易法部分條文,明定農產品交易不得壟斷、操縱價格或故意變更質量,謀取不正當利益,對市場交易秩序造成危害,違者最高可開罰新台幣30萬元。

為穩定農產品價格,遏阻壟斷、操縱價格、散播影響農產品交易價格的謠言或不實訊息發生,以及解決現行法令未開放租用私有土地作為批發市場用地,導致地方政府推動批發市場遷建或興建新設施遭遇阻礙,民進黨立委陳亭妃、陳瑩、邱議瑩、莊瑞雄等人分別提案修正農產品市場交易法,並於20日立法院會完成三讀程序。立法院長韓國瑜宣讀審查結果:『(原音)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6條、第10條、第15條及第35條條文修正通過。』

三讀條文明定,農產品交易不得壟斷、操縱價格或故意變更質量,謀取不正當利益,對市場交易秩序造成危害。任何人不得故意散播影響農產品交易價格、市場交易秩序的謠言或不實訊息。若對市場交易秩序造成危害,可依現行條文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其領有許可證者,並廢止許可證。若散播市場交易秩序的謠言,足生損害農產品運銷秩序者,可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三讀條文也明定,農產品批發市場所需用的公用土地,政府應優先出租、依公告現值讓售或以其他合作方式提供;所需用私有土地,由各地主管機關協助洽購、依法申請徵收、租用或以其他合作方式取得,並得使用依法編訂的農業用地。同時,前項租用或以其他合作方式取得的私有土地,以國營事業土地為限,且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其使用期限不得少於20年。

另外,農民團體共同運銷的集貨場所需用的土地視同農業用地。前項用地應專供農產品共同運銷集貨場使用,其房屋稅減半徵收。(編輯:宋皖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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