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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修正資恐法 列入攻擊國家基礎建設、強化資恐及資武擴防制

2026-01-22 13:54(01-22 15:35更新)
撰稿編輯:鄭佑漢
行政院會22日通過《資恐防制法》修正草案,將「資助大規模毀滅性武器擴散防制」納入規範,並將「攻擊國家基礎建設及重大關鍵設施核心系統」列入恐怖活動範圍。(圖:行政院提供)
圖片來源:採訪
行政院會22日通過《資恐防制法》修正草案,將「資助大規模毀滅性武器擴散防制」納入規範,並將「攻擊國家基礎建設及重大關鍵設施核心系統」列入恐怖活動範圍。(圖:行政院提供)

行政院會22日通過《資恐防制法》修正草案,將法案名稱修正為《資助恐怖活動及大規模毀滅性武器擴散防制法》,將「資助大規模毀滅性武器擴散防制」納入規範,並將「攻擊國家基礎建設及重大關鍵設施核心系統」列入恐怖活動範圍,同時強化資恐及資武擴防制,建立通報及申報義務。

行政院會22日拍板通過《資助恐怖活動及大規模毀滅性武器擴散防制法》修正草案,明確定義恐怖活動及大規模毀滅性武器擴散,包括攻擊國家基礎建設、重大設施或核心系統都納入恐怖活動範圍,同時明定提供財物、財產上的利益或金融服務均屬於「資助行為」。

行政院發言人李慧芝轉述行政院長卓榮泰在院會中裁示,表示為因應國際社會對資助大規模毀滅性武器擴散風險的高度重視,並回應亞太洗錢防制組織第三輪互相評鑑所需強化事項,本次修法除更名外,也納入資武擴防制,提升整體法治架構,並設定「資恐及資武擴防制審議會」,完善目標性的金融制裁及可疑交易申報制度。

卓榮泰更指出,草案新增條文,禁止任何人與經聯合國安理會制裁、且經我國公告禁止或管制貿易的國家或地區從事貿易或貨物交易,以全面提升我國打擊資恐及資武擴法制完整性。

法務部檢察司司長張曉雯補充指出,修法將資助恐怖活動罪的主觀要件由「明知」修正為「一般故意」,並納入行為人自籌資金資助行為;同時不以資助特定具體恐怖活動為要件,資助對象若已被列為受制裁者,也構成違法。

另外,張曉雯提到,本次也修正目標性金融制裁相關配套措施,新增金融機構及指定的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對受制裁者資產凍結情形的通報義務及對疑似資恐、資武擴交易的申報義務。她說:『(原音)為了落實目標性金融制裁的制度,新增的金融機構以及指定的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對於受制裁者的資產凍結以及變動情形負有通報義務;對於受制裁者實質性控制的資產以及尚未完成的交易也負有通報的義務。另外,對於疑似資恐及疑似資武或犯罪的可疑交易,則負有申報的義務。』

張曉雯表示,面對國際恐怖活動及資武擴風險持續升高,且資金流動形態日趨隱匿及跨境化,現行法制亟需與時俱進,本次資恐防制法修正草案將兼顧人權保障與國家執法需求,全面強化相關行政制裁、金融監理及刑事責任,且與國際洗錢防制、打擊資恐及資武擴的制度緊密接軌。(編輯:沈鎮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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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 法務部 資恐防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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