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鬆綁 保險資金大軍投資健康事業
監察院28日表示,監察院長陳菊基於健康因素主動請辭,賴清德總統在昨日下午發布總統令,予以免職,並自2月1日起生效。面對在野黨立委質疑陳菊請假時間長達1年多,監察院說明陳菊的請假程序均符合《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中「延長病假」的規定。究竟何謂「延長病假」?勞工是否也有相關規定?
公務人員病假規定
依據《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公務人員請假相關制度包含普通病假與延長病假的給假規範,授權考試院訂定實施細則。其延長病假規定為:
-- 公務人員1年准給普通病假合計為28日,若病假超過28日,得請事假7日抵銷。若過去已請滿該年度普通病假、事假後,經機關核准可請延長病假。
-- 延長病假的總期限,自第一次請延長病假的首日起「2年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1年;也就是在2年內請延長病假的總天數相加不得超過1年。但銷假上班1年以上者,其延長病假得重行起算。
-- 因重大傷病(非短時間內可治癒)或安胎等特殊醫療需求者,才具申請延長病假的條件。
-- 公務人員請延長病假或因公傷病請公假已滿規定期限仍不能銷假者,應予留職停薪。自留職停薪之日起已逾1年仍未痊癒者,應依法規辦理退休、退職或資遣。但其留職停薪係因執行職務且情況特殊者,得由機關長官審酌延長之,其延長以1年為限。
-- 公務人員如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經機關長官核准延長病假,請假期間俸給仍照常支給。
「延長病假」制度設計與意旨
延長病假制度設計與普通病假(一般短期病傷休養)不同,主要考量的是長期治療需求與復健時間,讓因重大疾病或特殊醫療需要者(非短期恢復者)有足夠時間治療與休養,而不必因健康問題被迫復職或離職。
普通病假與延長病假比較

勞工病假規定
根據《勞工請假規則》,並無「延長病假」規定,勞工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規定範圍內請普通傷病假:
一、未住院者,1年內合計不得超過30日,不包含例假日。
二、住院者,2年內合計不得超過1年。
三、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2年內合計不得超過1年。
-- 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則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 勞工普通傷病假若超過上述規定之期限,在請完事假或特休後仍未痊癒者,得申請留職停薪,最長1年。
勞工病假薪資怎麼算?
普通傷病假1年內未超過30日的部分,工資折半發給;若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但未達原本薪水的一半,由雇主補足差額,勞工至少可領到半薪。超過30天的部分,雇主可不給薪。
勞雇雙方若另有優於法令之約定者,從其約定。(編輯:許嘉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