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往有不少兒少性侵被害人成年後才揭發案件,卻因逾刑事追訴期而無法究責加害人。因考量性侵害犯罪隱密性、被害人案發時身心尚未成熟而未能及時尋求社會資源救助,行政院會今天(29日)通過刑法第80條修正草案,明定性侵害犯罪成立日至被害人滿20歲以前所經過的期間不計入追訴權時效期間。
2006年刑法修法前,對兒童強制性交罪的追訴時效最長20年。監察院、立委與民團為此接連呼籲廢止未成年性侵案的追訴期,應至成年起算,並為此聲請釋憲。
行政院會29日通過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80條明定性侵害等犯罪成立日至被害人滿20歲以前所經過的期間不計入追訴權時效期間,並配合修正刑法施行法,將追訴權時效已進行而未完成的情形也適用新法規定。
法務部常務次長黃謀信說明立法目的時表示,兒童遭遇性侵害時,當下由於身心受創、跟加害者權力不對等關係、心智尚未成熟,而「不能、不敢、不知」提出告訴。為保護兒少性侵犯被害人,法務部提出相關修法。黃謀信:『(原音)換句話說,原來舊法,事實上、實質上,從犯罪的成立日開始起算的話,實質上是壓縮性侵犯罪被害人的時效起算,我們一律從他20歲開始起算之後,這個的確是來保護犯罪的性侵害犯罪被害人。』
此外,為強化社會安全網,刑法第87條增訂刑中監護制度,賦予檢察官得視個案情形,於假釋期間對受處分人施以監護,確保其獲得及時治療與必要保護,並刪除感化教育及強制工作規定。另外,為配合社會變遷,也刪除偽造特種文書罪,將其回歸適用一般公司文書的規定。
有關憲法法庭於2024年判決刑法侮辱公務員職務罪違憲,認為政府不應禁止人民對其職務的質疑與批評,僅當場侮辱且妨害公務執行的行為才應處罰。行政院會也配合憲法法庭判決意旨,修正刑法第140條侮辱公務員罪的構成要件,明定妨害公務的主觀目的、當場侮辱行為足以影響公務執行。
另外,鑑於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深偽技術等特定犯罪手段侵害人民名譽及信用日益嚴重,刑法修正案也加重處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