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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院認定柯文哲收賄210萬 法官:金額不是定罪關鍵

2026-03-26 16:22(03-26 16:42更新)
新聞引據:中央社
作者:新聞編輯
台北地方法院26日審結京華城容積獎勵等案,下午一審宣判,前台北市長柯文哲(中)、民眾黨主席黃國
昌(中右)兩人一同到場,步入法院。
圖片來源:中央社
台北地方法院26日審結京華城容積獎勵等案,下午一審宣判,前台北市長柯文哲(中)、民眾黨主席黃國 昌(中右)兩人一同到場,步入法院。

台北地方法院今天(26日)宣判京華城、政治獻金案,依犯貪污等罪判前台北市長柯文哲有期徒刑17年,褫奪公權6年。但審判長認為,檢方指控新台幣1500萬賄款部分是供述證據,不能據此認定犯罪事實。

台北地檢署起訴指出,沈慶京持續向柯文哲訴求協助回復京華城容積一事,透過7個人頭,從威京集團總部領取款項後,各自匯款新台幣30萬元,佯為捐贈民眾黨的政治獻金,實為交付210萬元賄賂予柯文哲。

根據起訴,柯文哲出席京華廣場動土典禮後,於民國111年10月19日至同年11月1日間的某時地,親自收受沈慶京交付的現金1500萬元賄款,再以EXCEL 檔案「工作簿」記載:「日期 2022/11/1-姓名小沈-數字1500-公司-用途-經理人沈慶京」,儲存在其所有的行動硬碟中,記錄沈慶京交付賄款的事實。

合議庭今天宣判後,審判長江俊彥表示,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柯文哲犯違背職務行賄、收賄罪,是指收賄210萬元部分,有對價關係存在,本質上就是有「前金、後謝」,金額多少不是定罪關鍵。

江俊彥說,檢方指控柯文哲收賄1500萬元部分是供述證據,在法定證據分類上屬於被告於審判外不利於己的供述,依刑事訴訟法156條第2項規定,不是法官可以自由心證認定的,在沒有補強證據下,法官不能認定犯罪事實。(編輯:許嘉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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