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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地院今天(26日)審結京華城容積獎勵等案,依貪污、公益侵占、背信等罪判決前台北市長柯文哲17年有期徒刑,褫奪公權6年,可上訴。台北地院表示,柯文哲為求財團雄厚實力的支持,收受新台幣210萬元的賄賂,並違背法令使京華城在沒有法律依據下取得20%的容積獎勵,不法利益逾百億元,且柯文哲將他人及民眾黨的捐款挪用於己,所為甚有未當。

台北地院說明,柯文哲於2020年3月24日至26日收受沈慶京以威京集團內之7人以捐贈政治獻金名義交付之賄賂210萬元,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13年。柯文哲另侵占民眾黨政治獻金600萬元,及與李文宗、李文娟共同以木可公司名義侵占「柯文哲、吳欣盈總統副總統政治獻金專戶」款項共計6,134萬6,790元,又與李文宗共同挪用眾望基金會公款共計827萬1,095元支付柯文哲競選總部員工薪資。
北院指出,上開行為涉犯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公益侵占(2罪)、背信等共4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台北地方法院行政庭長黃柄縉:『(原音)柯文哲為求財團雄厚實力的支持,收受210萬元的賄賂,並違背法令使京華城公司在沒有法律依據之下取得20%的容積獎勵,不法利益逾百億元。又柯文哲身為民眾黨黨主席,仍將他人及民眾黨的捐款600萬元挪用於己,或以商業交易行為之外衣,掏空柯文哲政治獻金及民眾黨政治獻金共6,000多萬元,並挪用眾望基金會公款827萬多元捐款,所為甚有未當。』
台北地院也說明,針對柯文哲被訴收賄1,500萬元,因此部分除柯文哲於excel檔案自承的「審判外不利於己之書面陳述」外,並無其他「補強證據」佐證,不能認定此部分犯罪事實。
合議庭宣判後,隨即就是否變更強制處分進行訊問。柯文哲強調自己不會逃亡,要求解除電子腳鐶,並減少交保金額。法官最後裁定柯文哲維持交保、科技監控等強制處分;應曉薇、沈慶京加保3,000萬元,李文宗則可解除電子腳環,但其他處分維持。(編輯:宋皖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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