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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解鎖密碼 香港普通法的最後防線正在消失

2026-04-01 15:07(04-01 15:54更新)
作者:反送中港青
香港特區政府3月23日正式公告《香港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修訂,並即日生效。(示意圖/Unsplash)
圖片來源:美聯社/達志影像
香港特區政府3月23日正式公告《香港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修訂,並即日生效。(示意圖/Unsplash)

你的手機裡裝著什麼?

一些照片,幾段語音,可能有幾個群組的對話,可能有某個親友傳來的新聞截圖,也可能只是一疊外賣收據和購物清單。但無論如何,那是你的。是你私人生活的容器,是你與外部世界之間,最後一道屬於自己的邊界。

2026年3月23日,香港特區政府正式公告《香港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修訂,並即日生效。修訂最受矚目之處,在於警方在辦理國安案件時,可要求相關人士提供電子設備的解鎖密碼或協助解密;若當事人拒絕配合,最高可處罰款港幣十萬元及監禁一年;若提供虛假或誤導資訊,刑責最高可達三年監禁。

港府發言人表示,此次修訂「符合基本法及人權條款」,「不會影響大眾生活或機構組織的正常運作」。筆者讀到這句話,想起2020年《國安法》實施時,同樣有人說過類似的話。六年後,那句話的份量,大家都看得清楚。

這一刀,割的不只是私隱。

香港人權資訊中心指出,修訂明確賦權警務人員要求「指明人士」提供電子設備密碼,而指明人士不得以「免使自己入罪」為由拒絕配合,憑藉密碼取得的電子材料更可被用於日後的檢控。普通法傳統中,「不得強迫自證其罪」是一項基本的程序保障,源自數百年的司法實踐。這項原則的存在,是因為人們明白:一個有權強迫你開口的國家,與一個你自願配合的國家,是兩種本質上不同的政治關係。而現在,香港正式跨過了這道線。

更教人不安的,是「指明人士」的定義之寬。任何正在使用或曾經使用該設備、或知悉有關密碼的人,均屬指明人士,可被強制要求協助解鎖——這意味著涉案人士的同住家人、配偶,很可能因此被迫協助當局解鎖裝置或提供密碼。換言之,你不一定是調查對象,你只需要知道密碼,就足以被捲入其中。

這是一種頗為精準的設計。它讓恐懼從個人,蔓延至整個家庭。

筆者定居台灣,身邊有不少同樣離港的朋友,近幾天都在討論一個實際問題:以後若有機會回港探親,手機裡應該放什麼?群組該退哪些?哪些照片應該先刪掉?這種對話,本不應在一個正常的社會裡發生。但它正在發生,而且愈來愈普遍。

修訂的範圍並不止於電子設備。此次修訂亦將執法權力延伸至海關:海關人員若「合理懷疑」某物品具有煽動意圖,即可直接檢取並向法院申請充公——被視為是為了防堵具有政治意圖的刊物、文宣品,透過物流或旅客入關等途徑進入香港。一本書、一份文件、一張印了某些字的紙,都可能在過關時被沒收。

「煽動意圖」這個詞,在國安法體系下,從來沒有精確的邊界。邊界模糊,本身就是一種功能。

修訂亦訂明,警務處處長經保安局局長批准下,可要求平台服務商、主機服務商或網絡服務商,移除或禁制被認定為危害國家安全的網上訊息。這不是新機制,卻是更明確的擴權。過去幾年,香港已有不少網上內容在無聲無息中消失;未來,這套機制將更有法律依據地運作。

港府堅持,這是「技術性調整」,有司法監督,合乎人權標準。然而,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早在2022年已明確要求廢除現行《港區國安法》,而今次修訂不但沒有回應國際機制的關切,反而變本加厲,將更多執法便利置於基本人權保障之上。

技術性調整,是這樣的嗎?

筆者想起法律學者孔傑榮(Jerome Cohen)多年前曾描述,香港的普通法傳統之所以珍貴,在於它為個人提供了一套對抗國家權力的語言與工具——而這套語言,正在被一條一條地刪改。當「不得自證其罪」可以被「國家安全」凌駕,當你的家人因為知道你的密碼而成為潛在的配合義務人,這已不再是法律技術問題,而是一個關於人與國家之間,究竟誰才是主體的根本問題。

你的手機裡裝著什麼?在現在的香港,這個問題的答案,已經不再完全屬於你自己。

作者》Ciri 香港青年。參與反送中運動,目前在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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