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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秀蓮據《國籍法》第10條稱李貞秀可參選立委 內政部予以駁斥

2026-04-01 16:52(04-01 17:24更新)
撰稿編輯:陳念宜
民眾黨立委李貞秀。資料照。
圖片來源:中央社
民眾黨立委李貞秀。資料照。

前副總統呂秀蓮近日指出,中國配偶登記參選適用《國籍法》第10條規定,因此民眾黨立委李貞秀有資格參選立委,內政部今天(1日)發布新聞稿反駁表示,《國籍法》第10條是針對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歸化者的規定,並不適用原中國大陸人民。

內政部說明,《國籍法》第10條是針對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歸化者,訂有一定期間內不得擔任公職的限制,而原中國大陸人民登記為公職候選人,適用的是《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規定,應在台設籍滿10年始得登記參選,而非適用《國籍法》第10條規定;而原中國大陸人民當選後任職的資格條件等,因《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並未規定,自應與一般國人相同,遵守《國籍法》第20條禁止具有雙重國籍者擔任我國公職的資格規定。

內政部強調,依《國籍法》第20條規定,兼具我國以外國籍的人,擬任本條所定應受國籍限制的公職時,應於就(到)職前辦理放棄,並於就(到)職之日起1年內,完成喪失他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任公職者如主張已依他國法令自動喪失國籍,仍應提交他國官方核發的書面證明,以證明其擔任公職確實符合我國《國籍法》第20條的規定,並無自動喪失,不必申請之情事。

內政部表示,雙重國籍者擔任民選公職,如果不放棄我國以外的國籍,將發生同時向我國及他國效忠的情形,這會產生忠誠義務衝突,顯然已違反《國籍法》第20條第1項禁止規定。原中國大陸人民在未放棄原國籍前,依據中國國家安全法、國家情報法及反間諜法等法律規定,中國大陸人民負有配合中國情報單位要求提供情報義務,顯然與《國籍法》所欲規範的公職人員忠誠義務有嚴重衝突。

根據《國籍法》第10條,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歸化者,不得擔任總統、副總統、立法委員、行政院院長、行政院副院長、政務委員、司法院院長、司法院副院長、大法官、考試院院長、考試院副院長、考試委員、監察院院長、監察院副院長、監察委員、審計長、特任、特派之人員、各部政務次長、特命全權大使、特命全權公使、僑務委員會副委員長、其他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以上職務之人員、陸海空軍將官、民選地方公職人員等公職;前項限制,自歸化日起滿10年後解除之,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編輯:宋皖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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