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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今天(14日)三讀通過《兒童托育服務法》,明定若托育相關人員有身心虐待或情節重大的體罰、霸凌、性騷擾等,最高可處新台幣60萬元罰鍰;另為保護兒童的人身安全,三讀條文明定托育機構應裝設監視錄影設備,且攝錄影資料至少保存30日,若違反,可處機構負責人最高30萬元罰鍰。
台灣托育需求持續攀升,但托嬰中心機構與居家托育人員管理制度分散、監管強度不一,且發生多起社會關注的虐童與不當照顧案件,行政院與朝野立委紛紛提出《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將0歲到2歲托育規範單獨立法,提高法律位階。
《兒童托育服務法》共有6個章節、94條法條。針對托育機構監視錄影保存規定的「監管雲」部分,三讀條文明定托育機構應裝設監視錄影設備,妥善管理攝錄影音資料,至少保存30日,並加以保密,以及將攝錄影音資料傳送至縣市政府建置的網際網路系統儲存。若違反,機構負責人將被開罰新台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針對過去保母若有照顧疏失,地方政府僅能要求限期改善,法條也新增「違規記點制度」,強化對托育人員違規行為的究責,避免「大錯不犯、小錯不斷」。
三讀條文也將「公共托育家園」正名入法,以完備法制化管理與輔導,並新增社區互助式、部落互助式及職場互助式托育機構型態,強化定點臨時托育服務管理規定,提供家長多元托育選擇。(編輯:許嘉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