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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勤先受審時,法庭外的中國正處於嚴酷的政治清洗中。然而,一系列相關歷史事實在庭審錄像中被完全屏蔽了:在李鵬宣佈戒嚴後的一星期內已有三分之一以上的人大常委會委員簽名要求召開緊急會議; 人大常委會委員長萬里被「滯留」上海「觀察治療」; 隨後,北京屠殺發生,數以千計的民眾死亡,超過萬人受傷,一些人終身殘疾; 全國範圍鎮壓持續,僅以「收容審查」為名就有超過150萬人被關押,數十人在缺乏公正審判下被處決,也有死於監禁中、或釋放後不久死亡的人士,這是六四屠殺在時空上的擴大與繼續—任意羈押與政治犯的非正常死亡自此成為維穩常態。徐勤先在5月18日抗命時所預見的軍隊攜帶武器入城必導致流血的災難性後果,已然成為現實。
在這樣的背景下,辯護律師的表現並非在保護當事人權利,而是在配合官方演出。他們並未圍繞「戒嚴決策非法」,進行無罪辯護,而是退縮到官方預設的框架內,選擇了認可「抗命有罪」的輕罪辯護。
消失的程序:誰在非法「指揮」黨國?
在法庭辯論中,律師集體迴避了一個致命的問題:中共強調民主集中制原則包括了「少數服從多數」和組織程序,那麼在沒有召開中央全會、沒有人大授權的情況下,鄧小平個人主導的決策,何來戒嚴令的合法性?
當審判長質問徐勤先「你怎麼知道政治局沒討論」時,律師本應要求法庭出示最高層討論的時間、地點、出席者名單及表決記錄,以及人大和中共全會是否討論過戒嚴是否合法,如果未討論,為什麼?然而,律師保持了沉默。這種沉默掩蓋了如《李鵬日記》與趙紫陽的回憶錄所證實的真相:戒嚴決定並非通過正式程式形成,而是由連中共中央委員都不是的鄧小平主導,在他的家中召集政治局五位常委,對在北京實施戒嚴,總書記趙紫陽明確反對,胡啟立沒有對戒嚴表態,喬石點頭表態(不知是支持還是反對),李鵬和姚依林表示同意,但並不存在一次符合程序的政治局常委集體正式討論和表決,更談不上中央全會和人大的討論和決定。這不僅違反了當時中共的《黨章》,也踐踏了《關於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中關於反對個人專斷的規定。
徐勤先和傳單中的法理依據與法庭中被扭曲的事實
1989年5月18日遊行的標語已經出現了「鄧小平不是政治委員,如何成為黨的領袖?」,5月22日的民間傳單如《李鵬等人發動了反革命政變》,這些都與徐勤先在法庭上的自辯法理依據相同。這份傳單明確指出,李鵬和楊尚昆怠忽職守,觸犯《刑法》; 鄧小平以軍委主席身份個人淩駕於國家和黨之上,違反《 1987 年黨章》第10 條第六款及關於反對個人專斷的第16條,並據此向最高檢察院提出控告。
這說明,從抗議者到部分軍隊高級將領,當時對「程序正義」的認知是有共識的。
然而,在庭審錄像中,這種歷史被扭曲了。徐勤先在法庭上說出「趙紫陽支持動亂分裂黨」,這與他在法庭開始上引述的「在民主與法制軌道上解決問題」(這是趙紫陽在5月4日在人民日報上刊登的講話主旨)的立場完全相左。這種突兀的表態,極有可能是預審階段達成的量刑交易—通過在政治上與趙紫陽「切割」並服從鄧小平的定性,來換取某種程度的寬大處理。這恰恰揭示了這類審判的本質:它不是論證法理和質證,而是在確認個人服從使用暴虐武力的權勢者。
暴力成為法律的最終決定權
這就引出了本文開始的問題:既然數百萬民眾聚集路口阻攔軍車,既然傳單與體制內人士均論證了戒嚴的非法性,既然召開人大緊急會議的訴求合憲合法,為什麼屠殺依然發生了?
在這段刻意迴避核心矛盾的庭審錄像中:當法律程序可以被私人宅邸的個人專權取代,當辯護律師被預設的禁區束縛,當人民解放軍的重型武器射殺公民,法律就徹底淪為了權力的裝飾。「人民」一詞也從權力的來源還原成了權力的偽裝。
這場審判隱藏的真相是:在1989年的北京,真實的權力並不來源於民意授權或法律條文,而是來源於繞過所有程序、以武力為後盾非法「軍事政變者」的命令。當權力卸下偽裝、露出底色,暴力便是法律和政治的最終裁判。
請讀續篇《從傳單到軍事法庭(四) 「動亂」詞語的使用——絕對權力下的連續人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