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回首頁| 網站導覽| YouTube| Podcasts|
|
推播熱門報導

徐春鶯兩岸婚姻聯盟理監事未改選 內政部予以解散

2026-05-05 18:43(05-05 18:53更新)
新聞引據:中央社
作者:新聞編輯
中配徐春鶯(圖)涉反滲透法遭起訴,其負責的中華兩岸婚姻家庭服務聯盟被查出會務未依法進行,內政部4日已核予解散處分。(央廣資料照)
圖片來源:採訪
中配徐春鶯(圖)涉反滲透法遭起訴,其負責的中華兩岸婚姻家庭服務聯盟被查出會務未依法進行,內政部4日已核予解散處分。(央廣資料照)

中配徐春鶯涉反滲透法遭起訴,其負責的中華兩岸婚姻家庭服務聯盟被查出會務未依法進行。內政部今天(5日)表示,中華兩岸婚姻家庭服務聯盟理監事任期逾期未依法改選,也未依限期改善,違反人民團體法規定,因此4日已核予解散處分。

徐春鶯因涉及反滲透法遭起訴,根據新北地檢署起訴書,徐春鶯與中華兩岸婚姻協調促進會長鍾錦明涉長期密切聯繫中共民政部海峽兩岸婚姻家庭服務中心主任楊文濤、中共中國國民黨革命委員會上海市委員會祖國和平統一促進委員會副主任孫憲,並彙報台灣政情選情,還涉以商務交流名義掩護孫憲到台灣;徐春鶯則稱,她與中共官員的對話內容只是閒聊。

內政部今天表示,中華兩岸婚姻家庭服務聯盟第4屆理監事任期於今年2月21日屆滿,內政部先前在4月7日已予以警告處分,並限該聯盟於4月30日前改善,但因屆期仍未改善,違反人民團體法第58條第1項規定,內政部5月4日已核予解散處分。

根據人民團體法第58條規定,人民團體有違反法令、章程或妨害公益情事者,主管機關得予警告、撤銷其決議、停止其業務之一部或全部,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情節重大者,得處分一、撤免其職員;二、限期整理;三、廢止許可;四、解散。(編輯:沈鎮江)

延伸閱讀
人民團體法 徐春鶯
為提供您更好的網站服務,本網站使用cookies。
若您繼續瀏覽網頁即表示您同意我們的cookies政策,進一步了解隱私權政策。 
我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