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鞭刑公投?中選會副主委被提名人強調審慎評估

2026-06-10 10:45(06-10 11:39更新)
撰稿編輯:鄭佑漢
中央選舉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被提名人沈淑妃。(鄭佑漢 攝)
圖片來源:採訪
中央選舉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被提名人沈淑妃。(鄭佑漢 攝)

立院內政及司法聯席委員會今天(10日)審查中央選舉委員會委員被提名人人事同意權案。針對國民黨立委提出的「鞭刑公投」,中選會副主委被提名人沈淑妃回應表示,鞭刑除涉及人道疑慮,也牽涉刑罰定位、罪刑相當及平等原則等問題,都有待進一步討論。

國民黨立委洪孟楷等52人日前在立法院提案「鞭刑入法」公投,針對性侵害犯罪、凌虐幼童罪以及高額詐欺罪、複合型態加重詐欺罪若造成社會重大危害,以法律明定增設由法院宣告並依法執行特別刑法制度(鞭刑)的政策方向,交由公民投票決定是否推動相關立法。

立法院內政及司法聯席委員會10日審查中央選舉委員會委員被提名人人事同意權案。中選會副主委被提名人沈淑妃表示,鞭刑若納入我國刑罰制度,除有人道疑慮,也必須先釐清鞭刑在刑法體系中的定位、罪刑相當及平等原則等問題,有許多法律層面需要審慎評估。她說:『(原音)你對他施以鞭刑,後續你還要送他做治療,那這個國家可能還要付出相關健保及經費支出。那我自己對鞭刑,除了有人道疑慮外,我是認為鞭刑在我們刑法裡到底是主刑之一還是說它是附加?哪些罪名應該要施以鞭刑?這可能還是要考慮罪刑相當及平等原則的問題。』

另外,沈淑妃指出,依據《公民投票法》及《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規定,即使是立法院提出的全國性公投案,中選會仍須依法審查,不得牴觸憲法、司法院解釋或憲法法庭裁判。若明顯違反,中選會基於依法行政及獨立行使職權,可能不予同意;但若沒有明顯違憲情形,原則上應尊重立法院的決定。

洪孟楷質詢時則質疑中選會並非憲法法庭,是否有權在公投成案前自行判斷違憲與否。沈淑妃回應,違憲與否最終仍須由憲法法庭認定,但行政機關在受理申請案件及進行審查時,必須本於依法行政原則,依據法律規定作出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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