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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清理法三讀 導入電子圍籬、加重環境損害刑責

2026-06-16 10:48(06-16 11:55更新)
撰稿編輯:趙婉淳
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廢棄物清理法,將導入電子圍籬、加重環境損害刑責。圖為挖取土石後留下深坑及堆置如山的營建廢棄物。資料照片(取自環境部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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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廢棄物清理法,將導入電子圍籬、加重環境損害刑責。圖為挖取土石後留下深坑及堆置如山的營建廢棄物。資料照片(取自環境部官網)

立法院今天(16日)三讀修正通過《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將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等新興廢棄物納管,導入電子圍籬科技執法,加重環境損害刑責,並提前啟動債權保全程序,得免提供擔保向行政法院聲請假扣押相關規定。

為遏止非法棄置與實踐環境正義,行政院今年4月提出《廢棄物清理法》修正草案,聚焦強化源頭全流向管理、建立債權保全程序、加重環境損害刑責等面向,送立法院審議,並於今天順利完成三讀。立法院副院長江啟臣宣讀審查結果:『(原音)決議,廢棄物清理法增訂第10條之1、第39條之2至第39條之5、第46條之1、第71條之1及第71條之2條文,並將第4條、第二章章名及第71條及第77條條文,修正通過。』

三讀條文明定,除將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經使用後產生的廢棄物,納入應回收廢棄物;為使回收責任鏈更為完整,也明定應回收廢棄物除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外,並納入販賣業者及原料之製造、輸入、販賣業者。

三讀條文並納入電子圍籬監控,明定主管機關對於經常發生或經合理判斷可能發生非法清除、回填、處理廢棄物的道路或其他公共場所,得協調相關機關裝設或利用監視攝錄系統及其他科技工具蒐集,以掌握廢棄物流向資料。

有關罰則,三讀條文將非法棄置事業廢棄物的刑期上限,從現行5年提高到7年,若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生態、資源再利用環境敏感地區內非法棄置事業廢棄物者,加重其刑至1/2;不依相關規定清除一般廢棄物的罰鍰上限,也從現行的新台幣6,000元,提高至10萬元,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違反規定未申報、回收標誌或標示,規避、妨礙或拒絕依規定查核或提供資料等,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為避免非法棄置廢棄物義務人藉由脫產或解散公司等手段,規避清理責任,三讀條文明定,針對非法棄置案,提前啟動債務保全程序,將聲請假扣押時點提前至書面行政處分送達時,並規定處置義務人、公司負責人或大股東負連帶責任。

三讀條文也規定,代履行及應變措施必要費用的債權,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受償,且不受扣押禁止處分效力的拘束;該債權請求權因10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此次《廢棄物清理法》修法涉及多項制度變革,三讀條文明定於公布後2年施行。(編輯:陳文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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