颱風假遭質疑 蔣萬安:調整防災思維「防颱整備日」備戰
藝人班鐵翔上個月27日行經台北市萬華區成都路27巷騎樓時,因無障礙斜坡與階梯高低落差不慎重摔,造成右腳部分骨折。22日坐著輪椅大動作偕同台北市議員徐立信回到事故現場召開記者會,控訴地主害他住院19天,期間工作停擺恐損失新台幣上千萬元等,並同時對地主提出民事與刑事重傷害告訴。
求償有理?地主恐怕難辭其咎
經班鐵翔與徐立信調查發現,多年來有不少民眾因為相同原因跌倒受傷,而在要求相關單位處理後,問題仍始終存在未獲解決。
徐立信表示,他先前已陪同班鐵翔前往市警局提告不作為,由於班鐵翔跌倒的位置是地方有名的「隱形陷阱」,無障礙設施坡道斜度太陡與不平衡,他在2020年就與建管處等單位一起會勘,並作成「將配合調整斜坡寬度及路面加止滑設計」的結論,無奈施工前須先取得所有權人同意書,地主多年遲遲不肯出具,因此改善工程才會一直延宕。
以法律面來看,地主可能需要負擔賠償責任,因為該道路若屬「供公眾通行之既成道路」或土地實際上具有公共通行空間(如私設騎樓),依據《民法》規定,土地所有人對其管理的範圍有維護安全的義務;若因設計或管理瑕疵(如高低差、坑洞等)導致路人受傷,地主也可能面臨民事損害賠償。
事發地點位於萬華區成都路27巷的騎樓,雖然產權屬於私人地主,但該處屬於西門町行人徒步區與公車站牌旁,性質上應為「供公眾通行之既成道路」。地主或屋主對於該範圍內之設施負有維護安全的法定管領義務。
且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57 條第3項規定:「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之無障礙設備及設施不符合前項規定者,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令其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改善。」
另依同法第 88 條規定:「違反第57條第三項規定未改善或未提具替代改善計畫或未依核定改善計畫之期限改善完成者,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除得勒令停止其使用外,處其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至其改善完成為止;必要時,得停止供水、供電或封閉、強制拆除。」
現場斜坡與階梯高低落差明顯、防滑紋路早已磨平,且未設置欄杆或扶手,均未符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要求之無障礙設施及規定,主管機關甚至曾正式發函要求所有權人修繕,地主卻遲未改善,這種「應作為而不作為」的狀態,在法律上非常容易被認定為具有過失。
如果地主不高興 可「一封了之」?
許多地主認為「我的土地我想怎麼用就怎麼用」,但依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64號解釋,雖然騎樓所有權是私人的,但為了增進公共利益、保障行人安全,國家有權以法律對地主的權利進行合理限制。因此,地主必須維持騎樓的暢通,不能主張排他的私人使用。
如果地主因為害怕賠償責任而直接把騎樓封死、圍起來或加裝鐵門,將會直接觸犯一連串更嚴重的行政法規,甚至可能背上刑事責任。
例如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騎樓在法律上被明文定義為「道路」的一種。如果地主擅自加裝鐵門、圍籬,或者堆置雜物封鎖騎樓,就屬於「未經許可在道路設置妨礙交通之物」。警察可以根據該條例第82條,直接對地主開罰 1,200元至2,400元罰鍰,且法規允許「按次連續處罰」直至改善為止。
第二是被建管處列為「重大違建」強拆。在建築法規中,擅自封閉騎樓或將騎樓外牆外推,屬於改變建築物原始法定用途的違章建築。各縣市建管處只要接到民眾檢舉,通常會將此類「阻礙公共通行與危害公共安全」的違建列為優先、強制拆除的對象,拆除費用還要由地主自己買單。
第三則是涉及刑事「公共危險罪」,如果地主將騎樓封死,導致路人被迫只能走到馬路上,因而發生嚴重的車禍,或者發生火災時妨礙居民逃生路線。在司法實務上,地主甚至有可能會被檢察官以《刑法》第185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起訴。
地主怎麼自保?
既然不能封、不能圍,又得對摔傷負責,地主最正確且法律風險最低的自保方式只剩下「與政府合作改善」,或者「善盡管理義務」。
以班鐵翔此案為例,市府原本想撥款改善斜坡,正是因為地主不肯出具同意書才卡關。地主只要簽署同意書,讓公所或工務局可以進場改善高低差,一旦該處被納入政府管理,未來的維護責任與民事賠償風險就會轉移到政府身上。
若不想給政府管,地主就必須在階梯邊緣貼上醒目的黃色防滑條、設置合格的扶手,且斜坡道必須符合無障礙規範的1:12比例,並定期修繕破損路面。當你證明自己「已盡到善良管理人的一切注意義務」,即便有人不小心摔倒,法官也很有可能認定地主無過失,進而免除賠償責任。(編輯:鍾錦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