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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自7月1日起正式施行《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北京對外宣稱,這部法律的目的是促進各民族共同發展、維護國家統一與社會穩定;然而,若仔細檢視法條內容,就會發現這部法律的真正目的並非單純處理民族事務,而是透過法律制度,將中共長期推動的統一戰線、認知作戰及跨境治理全面制度化。
中共以法律強壓民族認同
其中對台灣影響最直接的,就是第21條、第41條、第44條及第63條,這四項條文共同構成一套完整的「法律效果」,企圖以法律作為政治工具,改變台灣人民的身分認同、規範兩岸交流、動員統戰組織,甚至將中共法律效力延伸至境外。
首先,第21條可說是整部法律最具對台針對性的條文,法條明定要「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增進台灣同胞對中華民族的歸屬感、認同感、榮譽感,增強同屬中華民族、同是中國人的認識」,顯然這並非一般文化交流的描述,而是將兩岸交流直接納入「民族團結」的政治框架,企圖把所有交流活動都轉化為塑造民族認同的政治工程。
除此之外,中共未來將以法律作為依據,把所有赴中交流、青年參訪、地方交流、宗教交流、文化活動乃至學術合作,都視為推動「民族共同體意識」的重要環節。北京過去所提出的「兩岸融合發展」,如今已透過法律具體化,其核心目標並非促進交流本身,而是要求交流參與者逐步接受「中華民族共同體」,及「同屬中國人」的政治論述。
因此,第21條真正建立的是一項「民族認同工程」,以法律戰來觸動認知戰,中共不再只是透過宣傳、媒體或統戰活動影響台灣,而是透過法律賦予政治目標正當性,使「民族認同」成為所有兩岸交流必須完成的政治任務。
統戰法律化 兩岸民間組織恐淪為中共工具
除了塑造民族認同之外,《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更重要的目的,是把統一戰線正式納入法律制度,第41條明確規定,由中共中央統一戰線工作部門負責牽頭協調民族團結工作,這代表統戰部未來不只是執行統戰政策,而是依法推動統戰工作,法律正式確認統戰就是國家任務。
這項規定的重要性,在於過去許多人仍將統戰理解成一般交流或民間互動,但如今中共已經公開透過法律宣示,民族團結就是統戰工作的重要內容,未來所有涉及兩岸交流的活動,都可能被納入統戰部的政策管理範圍。
更值得注意的是,中共統戰工作的目的,從來不是要「說服」被統戰者,而是希望統戰對象在關鍵時刻發揮政治作用,例如在選舉、公共政策、國際議題或重大政治事件中,成為替北京發聲、影響社會輿論的重要力量,因此,《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真正強化的不只是宣傳,而是透過法律建立一套可以長期運作的政治動員機制。
另一方面,第44條更直接點名工會、共青團、婦聯、工商聯、文聯、作協、科協、歸國華僑聯合會,以及「台灣同胞聯誼會」等各類組織,要求其發揮各自優勢,推動「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其中,「台灣同胞聯誼會」被正式寫入法律,並非單純象徵意義,而是代表中共已經明文賦予相關涉台組織法定政治任務;這也代表中共所扶植或聯繫的各類代理人、協力者及第五縱隊,不再只是政治上的合作夥伴,而是依法必須執行中共交付的統戰任務,統戰從政策工具提升為法律義務,也讓北京未來推動對台工作更加名正言順。
對外威嚇工具 發揮跨境鎮壓的寒蟬效應
《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第54條規定中國公民可針對破壞民族團結進步進行投訴、舉報與檢舉,以及「人民檢察院」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訴訟,在連結第63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組織及個人,只要被認定「破壞民族團結進步」或「製造民族分裂行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這進一步將中共法律效力向境外延伸。
第63條引起外界關注的原因,在於中共意圖建立域外追責機制,也就是將中國法律適用到中國境外的人與組織,可以想像無論是台灣、海外學者、媒體工作者、人權團體,甚至外國企業,都可能被北京片面認定違法。
雖然《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並未具體說明何謂「法律責任」,也沒有明確列出構成要件,但正因為法律定義極為模糊,更容易形成高度的不確定性,產生強烈的恫嚇效果,這也是中共法律制定的特色—,利用高度概括性的法律文字,創造最大的政治威懾。
可以預見的是,未來北京極可能比照過去相關司法解釋或執法意見的做法,例如2024年發布的「懲獨22條」,根據《反分裂國家法》、《反間諜法》提出「依法懲治『破壞民族團結』、『製造民族分裂行為』的意見」,透過缺席審判、終身追訴及黑名單制度,使法律真正產生強制效果。
《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是中共正試圖利用法律作為推進統一戰線的新武器,透過法律塑造政治現實、透過法律改變人民認知、透過法律擴張國家權力,是讓人因害怕遭到報復而產生自我審查,例如不敢批評中共、不敢支持台灣、不敢挑戰中共的民族敘事。
綜合來看,《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是一部中共結合法律戰、認知戰、統戰工作與跨境鎮壓的新型攻勢,透過第21條打造民族認同工程,以第41條完成統戰法律化,藉由第44條動員各類代理組織,再透過第54條及第63條建立域外追責與全球威嚇機制,形成一套以民族為名且具法律效力的統戰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