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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三讀 兒少性侵案20歲前不計入追訴期

2026-07-07 10:13(07-07 11:16更新)
撰稿編輯:趙婉淳
立法院7日三讀修正通過《刑法》第80條修正案,明定性侵害犯罪成立日至被害人滿20歲以前所經過的期間,不計入追訴權時效期間。(趙婉淳攝)
圖片來源:Rti央廣
立法院7日三讀修正通過《刑法》第80條修正案,明定性侵害犯罪成立日至被害人滿20歲以前所經過的期間,不計入追訴權時效期間。(趙婉淳攝)

立法院今天(7日)三讀修正通過《刑法》第80條修正案,明定性侵害犯罪成立日至被害人滿20歲以前所經過的期間,不計入追訴權時效期間。

兒少性侵害案件被害人,待成年揭發過去案件時,時常因超過刑事追訴期間,無法追究加害人相關刑責。行政院今年1年通過司法院及法務部所提出的《刑法》第80條條文修正草案。

根據行政院、司法院所提修法版本,指鑑於性侵害犯罪本質具有隱密性,被害人案發時如其身心發展尚未成熟,可能因受害造成的心理創傷、因未能充分理解可得行使的法律上權利,或因與加害人間權力不對等,使其未能及時尋求社會資源的救助,使得被害人欲尋求法律救濟,卻因追訴權時效屆滿而無從透過刑事司法實現正義。

行政院、司法院修法版本明定,性侵害犯罪成立日至「被害人滿20歲以前」所經過的期間,不計入追訴權時效期間。該修法草案送立法院審議時獲得朝野立委支持,並於今天立法院會順利完成三讀。立法院副院長江啟臣宣讀審查結果:『(原音)無文字修正,決議,中華民國刑法第80條條文修正通過。』

此外,立法院會今天也三讀修正通過《刑法施行法》第8條之2,明定「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7日修正的刑法第80條第3項施行前,其追訴權時效已進行而未完成者,適用修正後的規定,不適用前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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