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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司委會初審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全案保留送協商

2026-07-29 11:13(07-29 12:03更新)
撰稿編輯:趙婉淳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29日)審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法,全案保留送協商。(趙婉淳 攝)
圖片來源:採訪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29日)審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法,全案保留送協商。(趙婉淳 攝)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29日)審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針對立委主張增加唾液、血液、毛髮等作為採驗種類,法務部表示,採驗屬行政管理措施,並非犯罪調查,侵入性的血液採驗恐影響受檢者人格權,毛髮採驗則無法即時得知結果,因此建議支持政院版草案。由於討論難以聚焦,全案最後保留送出委員會,交朝野協商。

現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授權主管機關對所屬或監督的特定人員必要時得要求接受毒品檢驗,但僅限於尿液檢體,由於未完全符合實務需要,因此行政院會通過相關修法,納入較有時效性且準確度達百分之百的唾液快篩,希望加強篩檢的時效性。朝野立委也提出共23個修法版本,有立委認為除了增加唾液快篩外,也可以增加血液、毛髮等作為採驗種類。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審查政院版及朝野立委各自提出的《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草案,法務部政務次長黃謀信表示,該法所定的「特定人員」,是因其從事公共安全、會接觸毒品等業務,或基於其他毒品防制的需要,而認為有定期或不定期採驗的必要,因此建立特定人員的行政管理機制。

黃謀信說,法務部贊同立委提案增列唾液為採驗種類,因為相較於血液及毛髮採驗,尿液及唾液採驗較能反應近期施用毒品的情形。另外,考量該法所定採驗屬行政管理措施,並非犯罪調查,而血液採驗具侵入性,對受檢者身體影響較大,且恐對民眾人格權產生很大影響,法務部衡酌比例原則後認為不宜納入。

黃謀信說明,毛髮檢驗是反應過去一段時間內是否曾施用毒品,較難據以判斷檢驗時的施用情形,且程序繁複、成本較高。黃謀信:『(原音)毛髮的鑑定結果也許要半個月、1個月後才會結果出來,那我們當下要不要認定他有沒有施用毒品,我其實不知道。我必須要等1個月後、等半個月後、甚至等2個月後,才知道他到底有沒有施用毒品,它就會喪失這個法的立法目的。』

黃謀信指出,依據現行規定,若被要求採驗的人拒絕配合,必要時得拘束其身體,這可能連動影響特定人員的人身自由,若再納入血液或毛髮採驗,將使得影響範圍擴大,因此建議採用政院版草案。

經多輪討論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3條、第33條之1、第36條均保留送出委員會,在院會討論前須交黨團協商。(編輯:宋皖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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