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回首頁| 網站導覽| YouTube| Podcasts|
|
推播熱門報導

能源管理法三讀 新用電大戶須設自用發電或儲能

2026-08-21 16:45(08-21 16:53更新)
採訪撰稿:趙婉淳
立法院會21日三讀通過能源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強化能源需求管理及能源使用效率,立法院長韓國瑜(右)敲槌宣告通過。
圖片來源:中央社
立法院會21日三讀通過能源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強化能源需求管理及能源使用效率,立法院長韓國瑜(右)敲槌宣告通過。

立法院今天(21日)三讀修正通過《能源管理法》部分條文,增訂能源用戶新設或增設的契約容量達規定容量者,應於期限內設置一定裝置容量以上的自用發電設備或儲能設備,以強化能源自給能力,降低對電網依賴。

為強化能源需求面管理,提升使用效率,行政院會日前通過經濟部擬具的「能源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朝野立委也提出相關修法,經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審議後,今天順利完成三讀。

為提升能源用戶,如半導體及大型資料中心等產業的能源自給能力,降低對電網的過度依賴,三讀條文增訂,能源用戶新設或增設用電的契約容量達規定容量者,應於期限內設置一定裝置容量以上的自用發電設備或儲能設備,相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至於罰則,若未按規定設置自用發電設備、儲能設備等,經主管機關要求改善,卻屆期未改善,可處新台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現行規定,用電大戶應依能源使用量級距,自置或委託一定名額的技師或合格能源管理人員,三讀條文提高用電大戶未依規定設置合格能源管理人員的罰則,罰鍰將從2萬元至10萬元,提高為10萬元至50萬元。

另外,對於業者若有危害民眾或影響消費者權益的行為,例如未依規定標示能源耗用量及其效率或標示不實等,三讀條文明定,授權主管機關得公布違法廠商、業者的名稱及違法事由,盼藉由社會責任,促使業者重視節能。(編輯:宋皖媛)

為提供您更好的網站服務,本網站使用cookies。
若您繼續瀏覽網頁即表示您同意我們的cookies政策,進一步了解隱私權政策。 
我了解
00:00
00:00
0.5x 1x 1.5x 2x
LIVE 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