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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收過期蛋混裝重新販售 黑心蛋商更一審判2年8月

2026-08-25 19:55(08-25 20:06更新)
新聞引據:中央社
作者:新聞編輯
全台第二大蛋商萇記泰安與泰頂山農產品公司涉賣「黑心蛋」案,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依加重詐欺罪判李姓負責人2年8月徒刑,可上訴。Rti資料照片。
圖片來源:Rti央廣
全台第二大蛋商萇記泰安與泰頂山農產品公司涉賣「黑心蛋」案,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依加重詐欺罪判李姓負責人2年8月徒刑,可上訴。Rti資料照片。

全台第二大蛋商萇記泰安與泰頂山農產品公司涉賣「黑心蛋」案,兩公司共科罰金新台幣2,600萬元,追繳4,129萬元確定後,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今天(25日)依加重詐欺罪判李姓負責人2年8月徒刑,可上訴。

台灣高等法院指出,李春明為萇記泰安蛋品公司負責人、泰頂山農產品公司實際負責人,自2011年至2017年12月間,與兒子李智堯及公司員工共同回收各通路業者退回的即期蛋、逾期蛋及退貨蛋,再混入洗選後的新鮮盒裝蛋。

判決指出,李春明等人將混入問題蛋的盒裝蛋重新包裝,打印不實製造日期後,販售給全聯、大潤發,再輾轉出售給一般消費者。

此外,為減少損失,李春明等人將回收的逾期蛋、長蟲及發霉雞蛋,連同破蛋、裂蛋等製作成蛋黃、蛋清、全蛋及混合蛋等液蛋,販售給乖乖、家樂福等公司,再供消費者購買或製作相關食品。

一審法院判李春明3年徒刑、併科罰金600萬元,李智堯1年6月徒刑、併科罰金100萬元。二審認為量刑過輕,改判李春明3年6月、李智堯1年9月,並判萇記泰安、泰頂山公司各科罰金2,500萬元、100萬元,追繳沒收兩家公司未扣案犯罪所得4,129萬元。

全案上訴最高法院後,最高法院僅就李春明部分撤銷發回,其餘上訴駁回,因此,李智堯的刑度及兩家公司共2,600萬元罰金、追繳犯罪所得4,129萬元部分均已確定。

高院更一審今天認定李春明的行為涉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販賣變質、腐敗、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以及刑法加重詐欺、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等罪,應從重依加重詐欺罪論處。

量刑部分,更一審指出,本案一審判決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制定並經修正,依相關規定應減輕李春明刑度;此外,本案自一審繫屬後超過8年仍未判決確定,也符合刑事妥速審判法減刑規定。

更一審審酌,李春明身為兩家公司實際負責人,明知公司蛋品及蛋液供應國內知名賣場使用、零售,深受業者及消費者信賴,卻為節省成本,虛偽印製不實日期,販售逾期、變質或腐敗蛋品、蛋液多年,嚴重影響食品安全及消費者權益,並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

更一審考量兩家公司目前均已解散並清算完結,以及李春明經營時的決策、營運方式,犯後坦承部分犯行,並已與乖乖公司達成和解及賠償損害等情形,依加重詐欺罪判李春明2年8月徒刑。全案可上訴。(編輯:鍾錦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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