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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能否因為案件難就不審案

已故中共領導人毛澤東的秘書李銳。資料照片(取自愛思想官方微信/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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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故中共領導人毛澤東的秘書李銳。資料照片(取自愛思想官方微信/中央社)

上週在李銳日記的捐贈案中,我們有提到,在極權國家中,身不由己的人,有李銳、有張玉珍,但其實在這個案子美國法院的判決書的記載中,我們還可以看到另一個身不由己—中共自己的司法機構。李銳之女李南央2013年10月29日,由香港到北京首都機場入境,行李在入關後被海關人員要求開箱檢查,其中五十多本香港大山文化出版社的《李銳口述往事》被海關視為禁書扣留。她與海關交涉無果,便憤而將海關告上法庭。北京法院2014年6月18日受理此案,但是到2018年法院立案已經三年多了,都不開庭。乃至到現在2026年也仍然沒有開庭。北京法院竟然因為這個案子棘手,就拒不處理。

主持人許律師在節目中介紹:

一、遇到棘手問題,幾乎是所有司法的宿命。在極權國家,法院請示上級。但在民主國家中,法院沒有迴避紛爭的空間,仍必須獨立認事用法。以美國經典案例Marbury v.s Madison為例進行分析。

二、臺灣案例:臺灣在處理新舊法制交接時,因為法制落差,而呈現人民土地共有的僵局,最高法院如何突破法律框架,解決人民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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