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南京一派出所副所長馬某犯欺騙他人吸毒罪,2026年4月25日一審被判刑五年。判決書顯示,馬某為完成「緝毒任務」,竟找到社會人員徐某提供涉毒線索,2024年1月徐某通過他人召集6名未成年人後,馬某將含有依托咪酯(Etomidate)的電子菸交給徐某,徐某等人在一家賓館誘使六名未成年人吸食電子菸,隨後聯繫馬某將六名未成年人查獲。對此,網友痛斥馬某「喪盡天良」。綜合新京報、大風新聞報導,2026年4月,六合區法院對此作出一審判決,除馬某外還有三名社會人員被判處有期徒刑。
主持人許律師介紹:
一、原本是要保護人民的警察,怎麼會變成餵毒、設局的加害者?這種在現實偵查的實務上,是很頻繁的嗎?
二、如果警察是以不法手段,憑空製造犯意,再把人犯抓起來,這是違法的偵查手段。但民眾最關心的是,一旦證明警察真的越界、用了非法的陷害教唆,那些在現場人贓俱獲的毒品、起獲的槍枝,還有當初被警察嚇得半死寫下的筆錄——這些證據,在兩岸的法庭上到底還能不能用?
三、當本是屠龍者的執法人員,自己變成一條惡龍時,除了剛剛提到的證據排除法則之外,讓急於破案或搶KP的警察無法如期所願以外,執法人員的違法行為,會面臨國家法律的訴追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