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每個人在生命中,其實都會經歷許多「身分」的轉變。比如說,從「兒子」變成「丈夫」,再到「公公」或「爺爺」等,甚至同時身兼不同身分。這些身分彼此不一定互斥,甚至同時存在。
在法律的眼中,這些身分不只是稱謂,它們背後代表著權利、義務,甚至是繼承與扶養的安排。
在傳統社會中,有「童養媳」──從收養來的小女孩,長大後成為媳婦。
但今天,我們要談的,是一個反過來的故事。一位媳婦,在丈夫過世後,與公婆相依為命多年,最終,他們彼此之間的決定,不是展斷這段關係,而是更進一步,讓這段關係密,成為彼此的「家人」,彼此之間有父母子女關係。
但,民法說這不行。這是為什麼呢?
主持人許律師介紹:
一、臺灣收養要件
二、姻親關係之建立與解消
三、中國收養制度
四、姻親關係存否之其他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