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最高人民法院8月1日發布「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其中指出,雇主和員工之間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約定無效,勞動者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約時,有權請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該解釋9月1日起實施。
財新網報導指出,社保在中國本來就是用人單位和員工都應按規定共同繳納的。但中國社會保險費率高,對企業和個人都形成很大負擔。過去一些人不交社保,有的是迫於企業的強勢要求,又或者是因為對社保疑慮而自願棄保。在過去,有些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議放棄社保後,勞動者又以此為由解除合約,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相關經濟賠償時,各地的判罰並不一致。
上海金融與法律研究院研究員聶日明分析,這次司法解釋的關鍵意義在於最高法表態介入勞動糾紛,並為類似案件提供統一標準。
多名受訪專家認為,「新規」公布後,即便未必能完全杜絕企業規避社保繳納的行為,也將對用人單位有很大的法律上的震懾作用,未來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協議放棄社保的情況應該會非常少。
主持人許律師介紹:
一、 分析中國最高法最新社保解釋
二、臺灣勞動法律的現實狀況
三、從最高法解釋看中國社保爭議
四、臺灣年金改革的啟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