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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三讀 薪資未達新台幣4萬應揭示

2018-11-09 19:25(12-21 18:55更新)
撰稿編輯:蕭照平
立法院今天(9日)三讀修正通過「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明令經常性薪資未達新台幣4萬元的職缺,雇主就應該公開揭示或告知求職者薪資範圍,違者最重可罰新台幣30萬元。(圖:中央社)
圖片來源:中央社
立法院今天(9日)三讀修正通過「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明令經常性薪資未達新台幣4萬元的職缺,雇主就應該公開揭示或告知求職者薪資範圍,違者最重可罰新台幣30萬元。(圖:中央社)

立法院今天(9日)三讀修正通過「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明令經常性薪資未達新台幣4萬元的職缺,雇主就應該公開揭示或告知求職者薪資範圍,違者最重可罰新台幣30萬元。換言之,雇主對於未達新台幣4萬的職缺必須告知,不能再以面議這種資訊不對等方式處理。

為了保障就業平等機會以及杜絕薪資面議資訊不對稱的情況發生,立法院三讀「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新法明定,雇主招募或雇用員工時,其職缺經常性薪資如果未達新台幣4萬元,就應公開揭示或告知薪資範圍,違者可處新台幣6萬以上、30萬以下罰緩。

另外,新法也要求雇主不得對求職者或其雇用員工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星座、血型等理由歧視,違者將可處新台幣30萬以上、150萬以下罰緩,且地方主管機關應公布相關資訊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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