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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刑法 外患罪章納入大陸地區及港澳

  • 時間:2019-05-07 12:15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鄭舲
立院三讀刑法 外患罪章納入大陸地區及港澳
立法院會今天(7日)三讀通過「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圖:中央社)

立法院會今天(7日)三讀通過「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明訂中國、港、澳、境外敵對勢力適用外患罪章,刑法將可處理共諜問題。另外,修法也明定未經政府授權與外國政府或其派遣之人簽約,足以損害國家者,求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民進黨立委王定宇指出,目前司法實務上將中華人民共和國統治領域視為我國的「大陸地區」,而非刑法外患罪章相關規定的「外國」或「敵國」,無法處理共諜問題,國家安全產生漏洞,因此他提案修正「刑法」,增列「敵人」為「與中華民國交戰或武力對峙之國家或團體」規定。

不過,在7號的立法院會討論時,朝野黨團都指出「敵人」定義在實務上適用會有疑義,因此民進黨團提出修正動議,增訂第一百十五條之一 ,規定「本章之罪,亦適用於地域或對象為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行為人違反各條規定者,依各該條規定處斷之。」提案修法的王定宇說:『(原音)我們今天用115條之一,把外患罪章的樣態,指名適用於大陸地區、港澳、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一旦通過後,鎮小江案所有的被告將被判處無期徒刑至死刑,他是符合比例原則,否則經過減刑以後,出賣國家跟賣一個凶宅的刑期一樣重,這是何其荒謬。』

另外,王定宇也提到,現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79條-3,針對未經政府授權和中國簽訂協議者,罰則只處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嚴重者也只處五年以下徒刑或50萬元以下罰金,被認為是「紙老虎」。因此,三讀條文也修正,應經政府授權之事項,未獲授權,私與外國政府或其派遣之人為約定,足以損害中華民國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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