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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監察法 彈劾投票應記名

2019-05-31 19:53(12-18 01:20更新)
撰稿編輯:鄭舲
立法院會今天(31日)三讀修正通過「監察法」,明定監委審查彈劾案時,應公開記名表決。彈劾案審查確定前不得對外宣洩,但審查決定確定後應對外公開。(中央社)
圖片來源:中央社
立法院會今天(31日)三讀修正通過「監察法」,明定監委審查彈劾案時,應公開記名表決。彈劾案審查確定前不得對外宣洩,但審查決定確定後應對外公開。(中央社)

立法院會今天(31日)三讀修正通過「監察法」,明定監委審查彈劾案時,應公開記名表決。彈劾案審查確定前不得對外宣洩,但審查決定確定後應對外公開。

現行法令並無規定監委彈劾投票是否記名,監察院去年雖然修改內規,彈劾案投票「原則無記名,必要時記名」,屬於社會矚目且具影響性的彈劾案,得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後,採取記名表決,仍被質疑不夠公開透明。

立法院會31日三讀通過「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規定彈劾案之審查會,應以公開記名投票表決,以投票委員過半數同意成立決定。

修法也明定,監察院人員對於彈劾案在未經審查決定確定前,不得對外宣洩,彈劾審查決定確定後應公布。不過,案件內有涉及國防、外交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秘密之事項,應隱藏秘密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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