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臺灣之音立刻下載官方APP
開啟
:::

人權再進步 內政部修法陸配離婚後可留台顧子女

  • 時間:2019-06-14 14:47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劉品希
人權再進步 內政部修法陸配離婚後可留台顧子女
為利陸配親子團聚,以符合國際人權公約的精神,內政部已通過修法,鬆綁陸配定居留的規定,放寬陸配離婚後,即使未取得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仍可繼續留在台灣照顧子女。(示意圖/pixabay圖庫)

移民署副署長鐘景琨今天(14日)表示,為利陸配親子團聚,以符合國際人權公約的精神,內政部已通過修法,鬆綁陸配定居留的規定,放寬陸配離婚後,即使未取得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仍可繼續留在台灣照顧子女。

根據現行規定,中國大陸籍配偶離婚後,如果無法取得在台設有戶籍的未成年親生子女監護權,就無法繼續在台居留。

內政部14日指出,為利陸配親子團聚,內政部部務會報13日已通過修正「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未來陸配只要有扶養子女或交往會面的事實,即便未取得孩子的監護權,離婚後仍可留在台灣照顧子女。移民署副署長鐘景琨說:『(原音)針對這個部分,我們有鬆綁了規定,將來如果大陸配偶在離婚之後,對親生子女有扶養的事實或者是會面交往的話,這個是第一個條件;或者是,另外一個條件,若遭受強制出境之後,將會造成子女重大而且難以回復損害之虞的話,我們是可以准許他繼續在台灣居留,目的是照顧未成年的子女,以符合國際人權公約的精神。』

此外,內政部指出,現行法令規定,大陸配偶在台居留期間喪偶,如未再婚,須連續居留4年,才能申請定居;但未喪偶者,只需連續居留2年,即可申請定居,兩者間有差別對待,因此,這次也一併修法,放寬喪偶未再婚的陸配只需長期居留連續2年,每年在台居住超過183天以上,即可申請在台定居,修法後也讓陸配及外配的權益一致。

內政部指出,相關修法將依法制作業程序,報行政院審查核定。

相關留言

本分類最新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