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大眾捷運法第7條規定,主管機關為土地開發,依法可報請徵收捷運軌道以外的毗鄰地區土地,但司法院於2015年9月25日做成釋字第732號解釋,大法官認為此一規定不符憲法的比例原則,行政院會今天(11日)通過大眾捷運法修正草案,刪除違憲條文。
交通部鐵道局副局長楊正君表示,這次修正草案因應大法官意見,刪除大捷法第7條中的「毗鄰地區」文字,明定「捷運開發區」不包含毗鄰地區土地;且劃設「捷運開發區」需要經過都市計畫法、區域計畫法,或是建築法等相關法規來劃設。未來政府要取得捷運開發區的土地,還是要採取有償撥用、區段徵收與協議價購等方式來進行;只有捷運設施本身必要使用的土地,協議價購不成才可徵收。草案也新增,授權捷運開發區的不動產,將可移轉給第三人。
修法也增加捷運系統營運彈性。目前規定,設置捷運營運機構只有兩個管道,一是地方政府自行設立,二是以徵選的方式來籌設民間營運機構。為因應都會區有越來越多捷運系統營運的需要,草案新增規定,可以委託其他大眾運輸事業機構來營運,也就是未來其他縣市的捷運,可以委託現有的大眾運輸事業,包括捷運公司來營運。
草案也鬆綁捷運禁建範圍內的公共工程限制,未來捷運禁限建範圍內的公共工程,經主管機關許可並採取必要措施後,將不再禁限建。
此外,為建立大眾捷運系統與鐵路使用產品的檢測驗證制度,今天院會也通過鐵路法修正草案。這些產品包括使用於捷運或鐵路的材料、零組件、硬體設備、軟體、系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