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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秘密法修法三讀 智慧局盼偵保令有效防洩密

2019-12-31 16:53(12-09 04:15更新)
撰稿編輯:楊文君
《營業秘密法》修法31日三讀通過,新增「偵查內容秘密保持命令」機制。(圖: 國會頻道)
圖片來源:其他
《營業秘密法》修法31日三讀通過,新增「偵查內容秘密保持命令」機制。(圖: 國會頻道)

《營業秘密法》修法今天(31日)三讀通過,新增「偵查內容秘密保持命令」機制,也就是所謂的「科技業條款」,檢察官在偵查時可對相關人等核發「偵查保密令」,違反者將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經濟部智慧局指出,此法令將產生一定的嚇阻作用,提高對營業秘密的保障。

科技業員工跳槽,可能也順便帶走公司機敏資料,企業若要證明營業秘密遭他人竊取,在法庭上得拿出更多證據,但礙於機密當然是越少人知道越好,企業擔心偵查過程中二度洩密,甚至反讓競爭對手獲悉更多營業秘密,不願大興訴訟。

有鑑於此,民進黨立委鄭運鵬去年提案修正營業秘密法,新增「偵查內容秘密保持命令」機制。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法務室主任何燦成指出,這次修法讓檢察官在偵查過程中,可對原告與被告雙方相關出庭人員,核發「偵查保密令」,要求所有接觸者都須保密,企業就能放心提供資訊,縮短訴訟時效。他說:『(原音)這些人他可能是被告、可能是犯罪嫌疑人、或是有關的律師、告訴代理人、辯護人、證人等,只要對於偵查過程當中,會接收到偵查秘密內容的人,他(檢察官)都可以發偵查保密令。』

根據三讀條文,若兩造人員在審理過程中洩密給第三人、違反偵查保密令者,將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00萬元以下罰金。在境外如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違反偵查保密令者,不問犯罪地法律有無處罰規定,也適用此規定。

何燦成強調,此法令將產生一定的嚇阻作用,強化對企業內部機密的維護,提高台灣對於營業秘密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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