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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揮中心:違反檢疫規定者將公布姓名

2020-03-16 18:47(12-21 19:50更新)
撰稿編輯:江昭倫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針對違反相關檢疫規定者,依法罰10至100萬,並將公布其姓名。(圖:中央社)
圖片來源:中央社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針對違反相關檢疫規定者,依法罰10至100萬,並將公布其姓名。(圖:中央社)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今天(16日)宣布,17日若國人仍堅持赴旅遊疫情建議等級第三級的國家或地區旅遊,返國後接受隔離或檢疫者,不得領取補償,如確診則會公布其性名;此外,違反居家隔離或居家檢疫等相關檢疫規定,同樣不得領取防疫補償,並公佈姓名。

有鑒於近日國內COVID-19(武漢肺炎)確診個案均為境外移入,且多與國外旅遊相關,為避免民眾赴國外旅遊不幸染病,造成國內社區防疫壓力,指揮中心決定祭出公權力。

指揮中心指揮官陳時中表示,自17日起,國人於指揮中心發布國際旅遊疫情建議等級第三級國家或地區後,返國後接受隔離或檢疫者,不得領取補償,並加徵必要之費用,費用將另外公布。

此外,民眾入境填寫檢疫通知書資料若不確實(包括提供不實聯絡資料或漏填),除不得領取防疫補償金,另將依「傳染病防治法」第58條規定及第69條第1項最高處15萬元罰鍰。另針對違反相關檢疫規定者,依法罰10至100萬,並將公布其姓名。

至於外籍人士自旅遊疫情建議等級第三級國家地區來台,也必須支付相關必要費用。陳時中:『(原音)一個就是説你就是違反規定的,明知故犯的,不適用我們防疫補償的規定,我們要公布姓名,加徵其必要之費用;第二種是外籍人士從第三級區域(以外的國家地區)的(來台),我們都會要求要自付必須之費用,相關費用跟收費明細標準,我們大概這一、兩天訂出來會對外公布。』

有媒體質疑,對於違反規定仍堅持到旅遊疫情第三級國家的民眾有可能被公布其姓名是否合法,陳時中表示,該措施主要是根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加以處分,避免造成國內社區防疫壓力。陳時中:『(原音)我們在上面其實特別條例有授權在必要情況下,應該第八條嘛, 有一個可以去實施錄影等等,一個是他已經違反相關規定,我們才會公布他的姓名,至於在明知故犯這個,也不會他去了就全部公布,要他確診以後,我們會公布的。』

陳時中表示,過去不希望民眾肉搜確診者的名字,是因為他們也是受害者,現在祭出公權力,是針對已經再三提醒不要去第三級旅遊警告地區卻還是要去,或違反檢疫相關規定的民眾,不得不做的處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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