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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政黨廢止備案應清算財產 涉不當黨產依黨產條例處理

2020-04-27 15:55(12-19 23:10更新)
採訪撰稿:劉品希
內政部27日起陸續依政黨法43條之規定,辦理203個政黨廢止備案及42個政治團體廢止立案相關事宜。(圖:內政部)
圖片來源:其他
內政部27日起陸續依政黨法43條之規定,辦理203個政黨廢止備案及42個政治團體廢止立案相關事宜。(圖:內政部)

內政部今天(27日)起陸續依政黨法43條之規定,辦理203個政黨廢止備案及42個政治團體廢止立案相關事宜。內政部下午表示,經廢止備、立案的政黨及政治團體應依政黨法辦理財產清算程序,若有涉及經黨產會推定或認定為不當取得的財產,則將依黨產條例處理。

內政部表示,依政黨法第32條及第43條的規定,未經法人登記的政黨及未修正章程轉換為政黨的政治團體,經廢止備、立案後,其財產清算應依章程或黨(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辦理;如章程未規定或會議無法召開時,則由內政部選任清算人,並準用民法清算的規定,財產清算後,賸餘之財產歸屬國庫。

內政部指出,內政部已依上開規定,參採法院辦理公司清算的程序,擬定廢止備、立案之政黨及政治團體財產清算流程及相關書表。對於廢止備、立案的政黨及政治團體,內政部除以公函告知未來不得再以政黨或政治團體名義活動外,同時提供辦理財產清算相關文件,以利各政黨及政治團體依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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