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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公懲戒更名為懲戒法院改採一級二審制

2020-05-22 20:44(12-19 20:55更新)
採訪撰稿:劉玉秋
立法院會22日三讀修正通過「公務員懲戒法」與「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 (圖:中央社)
圖片來源:中央社
立法院會22日三讀修正通過「公務員懲戒法」與「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 (圖:中央社)

為健全公務員懲戒法制及發揮糾錯或權利保護功能,立法院會今天(22日)三讀修正通過「公務員懲戒法」與「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將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更名為懲戒法院,懲戒程序也由一級一審制改為一級二審制,強化懲戒實效,避免公務員藉由退休、退伍等「搶退」規避懲戒責任。

由於外界對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是否為法院的體制常有誤解,為求名實一致,立法院會(22日)三讀修正通過「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與「公務員懲戒法」,將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名為「懲戒法院」,並將公務員懲戒案件審理制度改採一級二審制,增訂上訴審程序及抗告程序相關規定,使公務員懲戒案件的當事人於不服懲戒法庭之裁判得提起上訴、抗告救濟,以發揮糾錯或權利保護功能。立法院長游錫堃說:『(原音)公務員懲戒法修正通過…』

而為避免公務員懲戒案件的審理改採一級二審制後,公務員藉由搶退規避懲戒責任,修法明定公務員經依公務員懲戒法相關規定移送懲戒,或經主管機關送請監察院審查者,在不受懲戒、免議、不受理判決確定、懲戒處分生效或審查結束前,不得資遣或申請退休、退伍,以強化懲戒實效。

三讀條文也規定,懲戒法庭對於移送的懲戒案件,認為情節重大,有先行停止職務的必要者,得裁定先行停止被付懲戒人的職務,並通知被付懲戒人所屬主管機關。

另外,隨著「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修正,懲戒法院的組織也明定,懲戒法院置院長1人,特任,綜理全院行政事務,並任法官;法官9人至15人。懲戒法庭第一審案件的審理及裁判,以法官3人合議行之,並由資深法官充審判長;第二審案件的審理及裁判,以法官5人合議行之,並由院長充審判長等。而當事人對於懲戒法庭第一審的終局判決不服者,得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上訴於懲戒法庭第二審,而第二審是採法律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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