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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委提案修法 增訂罷免人與被罷免人皆可收受政治獻金

2020-05-26 10:40(12-21 10:35更新)
採訪撰稿:劉品希
民進黨立委劉世芳(右)、周春米(中)、賴品妤提案修正政治獻金法。(劉品希 攝)
圖片來源:央廣RTI
民進黨立委劉世芳(右)、周春米(中)、賴品妤提案修正政治獻金法。(劉品希 攝)

有鑑於現行法規並未開放罷免人可收受政治獻金,導致可能出現民眾發動罷免卻難以與擁有龐大資源的民代、首長抗衡,因此,民進黨立委周春米等人提案修正「政治獻金法」,增訂罷免人與被罷免人皆可收受政治獻金,希望完善民眾行使罷免權。

罷韓投票倒數不到兩週,各種罷免宣傳活動與文宣品百花齊放,相關經費相當可觀。不過,政治獻金法中規定除了政黨、政治團體外,只有「擬參選人」可收受政治獻金,罷免活動則沒有相關規範,因此,民進黨立委周春米、劉世芳、賴品妤26日上午一同在立法院舉行記者會,宣布將提案修正「政治獻金法」,以填補法律缺陷。

周春米指出,她所提出的修法草案明定罷免人與被罷免人都可收受政治獻金,但為避免有心人士濫用規定,因此也明定罷免人必須在通過第一階段提案連署、取得登記設立為罷免團體後,才可收受政治獻金。她說:『(原音)我們要來比照擬參選人跟政治團體收受額度跟收受期間的法制規定,我們會來增列被罷免人跟罷免團體兩類得收受政治獻金,也就是說這個修法的範圍不只是增列罷免團體他可以收受政治獻金,我們也要讓他的武器對等、法律對等,所以當然被罷免人也可以來收受政治獻金。』

周春米指出,修法也規定無論是罷免團體或被罷免人所收受的政治獻金,在罷免程序終結後3個月內須提交會計報告並辦理繳庫,不得挪為他用。

出席記者會的內政部民政司簡任視察張玳綺表示,自公職人員選罷法修法、罷免門檻大幅調降後,內政部即注意到現行法規的確需要更完整,內政部正在積極研議,預計在立法院下會期提出修法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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