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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二讀 國民法官須年滿23歲

2020-07-20 23:20(11-22 04:20更新)
新聞引據:中央社
立院二讀,國民法官須年滿23歲。圖為立法院院會。(資料照片/蕭照平攝)
圖片來源:央廣RTI
立院二讀,國民法官須年滿23歲。圖為立法院院會。(資料照片/蕭照平攝)

立法院臨時會院會今天(20日)處理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等案;截至晚間10時30分,經二讀表決,年滿23歲且在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繼續居住4個月以上的中華民國國民,有被選任為國民法官等資格。

此外,院會逐條討論時,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民進黨立法院黨團提議延長開會時間;經表決,通過民進黨團提議,本日會議延長開會時間至晚間12時再休息。

由司法院、行政院及民進黨立委周春米提出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共有113條條文),而在野黨團也分別提出草案版本。歷經3次朝野協商,保留約100條條文,立法院臨時會院會下午2時30分開始處理。

截至晚間10時30分,逐條討論到第16條,包括法案名稱、適用案件範圍、選任國民法官等條文,朝野意見不一,例如在野黨團均主張年滿18歲等情形,有被選任為國民法官(參審人、陪審員)的資格,民進黨團則主張為年滿23歲;經二讀表決,通過民進黨團所提出的修正動議。

此外,二讀通過條文規定,法案名稱為「國民法官法」,而進行國民參與審判的案件,由法官3人及國民法官6人共同組成國民法官法庭,共同進行審判。

至於適用案件範圍,二讀通過條文明定,除少年刑事案件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案件外,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且由地方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案件,包括所犯最輕本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者,應行國民參與審判。

在選任國民法官的相關規定,二讀通過條文明定,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受通知到庭的候選國民法官,應按到庭日數支給日費、旅費及相關必要的費用,相關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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