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新社報導,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主席林朗彥以及成員周庭,今天(2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就去年6月21日參加包圍灣仔警察總部行動一案,被以煽惑、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等罪名判刑。
黃之鋒被判監禁13個半月、林朗彥監禁7個月,周庭監禁10個月,法庭並且要他們「即時監禁」,周庭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被駁回。
黃之鋒在離開法庭時大喊,「未來日子會很艱挨,但我們會撐住。」
裁判官王詩麗表示,3名被告當日不間斷的在警察總部外作出一連串組織集結的行為,呼籲示威民眾包圍警察總部,並高喊口號,目的在挑戰警方權威,因此認為本案比其他集結案更為嚴重。
王詩麗表示,這些作為必須判處阻嚇性的刑罰,「即時監禁」是唯一選項。
23歲的周庭在被宣判刑期時痛哭流涕。
黃之鋒、林朗彥及周庭3人先前已經承認一項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黃之鋒另外承認一項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
至於黃之鋒和周庭共同被起訴的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周庭已經認罪,黃之鋒則否認控罪,被控方不提證供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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