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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禁萊豬 明年1月起9類餐飲業者須標示「不含萊」

  • 時間:2020-12-09 17:59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王韋婷
新北禁萊豬 明年1月起9類餐飲業者須標示「不含萊」
經新北市自治條例公告之食品業者,需自主送驗確認豬肉產製品不含萊克多巴胺,並明確標示不含萊劑。(新北市衛生局提供)

因應明年元旦擴大開放含有萊克多巴胺的豬肉進口,新北市今天(9日)宣布,要求9大行業明確標出「不含萊克多巴胺」的資訊,未依規定登錄及標示,且限期未改正者,依新北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第17條規定,最重可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新北市議會8日三讀通過「新北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修正案,規定瘦肉精零檢出。新北市政府繼聯合肉品業者不進口萊豬之後,新北市9日再宣布,使用進口豬肉的餐飲店家必須清楚標出「不含萊克多巴胺」的資訊。

新北市長侯友宜表示,新北市堅持萊劑零檢出,依照新通過的自治條例,經公告業別之業者如使用進口豬肉原料,須進行萊克多巴胺檢驗,並將檢驗不含萊克多巴胺的資訊供消費者參考;如使用國產豬者,則須提供產地證明。侯友宜說:『(原音)按照我們食安自治條例,我們有9個行業要清楚地把萊豬含跟不含,只要是進口豬肉就要寫清楚,到底有沒有含萊豬以及非萊豬。』

新北市自治條例修法禁萊豬,將送行政院會核定公告,媒體詢問若政院否決新北自治條例的規定,新北會如何因應。侯友宜表示,將採取法律行動,包括釋憲或訴願。

修訂後的新北市自治條例規定,若豬肉以及加工製品檢出乙型受體素、未超過安全容許標準者,將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罰;超過安全容許標準者處6萬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修正後的自治條例也規定,公告業別須於新北市食材登錄平台揭露「豬肉及其豬肉原料原產地」、「是否含有萊克多巴胺」及「上傳相關檢驗報告或來源證明」等事項,並於營業處所公開揭露。未依規定進行登錄及標示者、限期未改正者,最重可處10萬元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若標示不實,可處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

新北市衛生局指出,明年1月起9類餐飲業陸續實施明白標示不含萊劑。第一階段,西式連鎖速食業、宴席餐廳、大賣場連鎖超市、連鎖烘焙業、上市上櫃餐廳業者明年1月起須標示無萊劑;第二階段則會再加入連鎖早餐店、連鎖超商、醫院美食街和百貨美食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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