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法30日在立法院三讀通過,其中第18之1條明定汽車未依規定裝設行車紀錄器及行車視野輔助系統者將處以罰鍰,而應裝設行車視野輔助系統之規格及車輛種類,由交通部定之。
鑑於近幾年大型車輛因視線死角發生交通事故致死、傷案件層出不窮,現行法律卻無強制加裝視野輔助系統。道交條例30日在立院三讀通過第18條之1,明定由交通部訂定應裝設行車視野輔助系統之規格及車輛種類,若未裝設可處汽車所有人新台幣1萬2,000元至2萬4,000元的罰鍰。
此外,這次也通過道交條例第43條之修正,針對車輛拆除消音器造成噪音,處以6,000元以上、2萬4,000元以下罰鍰;噪音車輛若1年內再犯,直接吊扣駕照6個月。而以蛇行等其他危險方式駕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的最高時速60公里、任意迫近、變換車道迫使他人車輛讓道等,吊扣該汽車牌照4個月,再犯者將沒入車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