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在2019年同婚合法化,但受限於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若同性伴侶母國未承認同婚,仍無法在台登記。為解決這個問題,司法院院會今天(22日)通過「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6條修正案,未來我國國民與本國法未承認同婚的外國伴侶也可以成立婚姻關係,但同性伴侶若來自中國,則因受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管轄,仍需視陸委會是否研議修正。
立法院在2019年5月17日三讀通過「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並在同年5月24日生效,讓台灣成為亞洲第一個承認同性婚姻的國家,但礙於「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6條規定,我國國民同性伴侶的國家若不承認同婚,便無法在台登記結婚,其婚姻關係也不被承認,而目前全球只有29國承認同性婚姻,因此許多同志與跨國伴侶仍無法如願在台結婚。
司法院在22日的院會通過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6條修正草案,增加一段文字,明定「適用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因性別關係致使無法成立,而他方為中華民國國民者,依中華民國法律。」未來我國國民與外國伴侶將可在台登記結婚,其婚姻關係在台灣也將被承認。司法院民事廳廳長李國增:『(原音)本次修法的重點是為了保障我國國民締結跨國同婚的權利,把對象擴充到其他不承認同婚國家的國民也可以跟我國國民締結合法的同婚。』
不過,如果同志伴侶是中國人,由於兩岸事務受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管轄,並未因這次修法而解套,必須視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主管機關陸委會是否研議修正。同志伴侶若是港澳居民,則因港澳條例規定民事事件類推適用涉民法,將比照其他國家處理。
另外,依據外交部辦理外國人與我國國民結婚申請來台面談作業要點,包括泰國、印尼、菲律賓、緬甸、印度等22個國家國民若要與我國人結婚,必須先在該國登記結婚後才能來台登記,但由於這些國家並未承認同婚,無法先在母國登記,司法院也將涉民法第46條「結婚之方式依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或依舉行地法者,亦為有效」修正為「皆為有效」,未來我國國民可與這22國的同性伴侶先至承認同婚的第三國登記結婚後再來台登記。
司法院將把草案函送行政院會銜,再提請立法院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