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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釋字801 號解釋 無期徒刑收容人執行期間重算

2021-02-05 22:29(12-22 09:00更新)
新聞引據:中央社
大法官做出釋字第801 號解釋,刑法規定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未逾1年羈押日數,不算入無期徒刑假釋的已執行期間,即起失效。(圖:Pixabay)
圖片來源:其他
大法官做出釋字第801 號解釋,刑法規定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未逾1年羈押日數,不算入無期徒刑假釋的已執行期間,即起失效。(圖:Pixabay)

大法官做出釋字第801 號解釋,刑法規定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未逾1年羈押日數,不算入無期徒刑假釋的已執行期間,即起失效。法務部今天(5日)表示,將全面重新計算無期徒刑收容人執行期間。

法務部表示,尊重釋憲結果,將就相關宣布違憲的規定進行後續法制作業。

法務部指出,已責令矯正機關全面重新計算無期徒刑收容人的執行期間,即日起無期徒刑的羈押日數,應全部列入假釋門檻核計,若有因而符合假釋規定者,將儘速提報假釋。

此外,曾經陳報假釋遭駁回者,矯正機關也將重新核算執行期間,若有符合假釋規定者,再行提報假釋,以符合釋憲意旨並兼顧無期徒刑收容人的假釋權益。

現行刑法規定,受徒刑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25年,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舊制則為執行逾15年得陳報假釋,目前在監的無期徒刑收容人仍有部分適用舊制,羈押日數如何折抵已執行期間,攸關是否符合假釋門檻。

釋憲案起於許姓男子於2001年間涉犯殺人罪,最高法院於2003年間判處無期徒刑確定,入監執行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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