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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憲公投不符規定 中選會駁回

2021-02-09 12:36(12-21 03:20更新)
採訪撰稿:王韋婷
修憲公投不符規定,中選會駁回。示意圖。 (Pexels圖庫)
圖片來源:其他
修憲公投不符規定,中選會駁回。示意圖。 (Pexels圖庫)

綠黨秘書長張竹芩日前領銜提出公投案,要求立委審議通過憲法增修條文修正案,刪除前言「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中選會今天(9日)召開委員會議,決議予以駁回。

中選會今天審議「您是否同意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應依下列立法原則增修補正:第10屆立法委員應於2022年5月20日前審議通過憲法增修條文修正案,刪除前言『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改為『為因應國家現階段之需要』或其他同樣法意之文字。」全國性公民投票案。中選會表示,本項全國性公民投票案於109年12月4日辦理聽證竣事,並於同年12月24日函請提案人之領銜人限期補正,補正後經提委員會審議,認定仍不符合規定,決議予以駁回。

中選會表示,依據公民投票法第10條第3項規定,主管機關於收到公民投票提案或補正之提案後,應於60日內完成審核;經審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敘明理由,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30日內補正,並以一次為限,屆期未補正或經補正仍不符規定者予以駁回:一、提案非第2條規定之全國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二、提案違反前條第4項所定辦法之規定。三、提案不合第1條第2項或前條第8項規定。四、提案有第32條規定之情事。五、提案內容不能瞭解其提案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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