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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領域產學條例完備5大面向 教長:與當年自經區不同

  • 時間:2021-03-22 10:53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陳國維
重點領域產學條例完備5大面向 教長:與當年自經區不同
教育部長潘文忠出席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陳國維 攝)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今天(22日)審議「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草案,教育部長潘文忠表示,這項創新條例草案主要是讓研究頂尖的國立大學,可與研發領先的企業合作設立「國家重點領域研究學院」,與早期的「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希望促成國內大學與外國知名大學合作的目的不同,且就公共監理、退場機制等5大面向,備有周延設計。

為了促進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的創新,提升國立大學研究發展成果效益,培育高階科學技術人才,強化產業競爭力,教育部提出「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草案。不過,高教工會指出,草案內容與馬英九政府在2014年提出的「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中,有關教育創新的部分如出一轍,設計將國立大學割讓為外界控制的「租界」,並明訂不受大學法等法律管制,令學界憂心。

對此,教育部長潘文忠表示,創新條例草案在公共監理、創新環境、法律授權、校園資源及退場機制等5大面向,都有很周延的設計。潘文忠:『(原音)這當中跟過往最大的不同是,企業在這方面的資源必須投入在整個計畫有二分之一以上的資金;另外,也絕對不去動用到任何學校校務發展基金,屬於學校需要的這些資源,就是由我們的國發基金來挹注,也就是透過政府基金的挹注,跟企業超過二分之一以上的資源的投入,來共同透過大學與企業來做這方面的整個計畫的提出。』

教育部指出,由國立大學和企業設立的「國家重點領域研究學院」,政府會由教育部、國發會、經濟部、科技部等共同組成審議會,審議研究學院的設立、續辦及計畫變更,並可令其停辦;當產業資源進入研究學院後,將由國立大學設置監督會,其中,政府及國立大學代表各占三分之一、產業代表2名,負責審議研究學院的財務績效及備查制度規章;研究學院則設置管理會,產業代表將占三分之一,其餘為政府及國立大學代表,來共同決定營運方針。

教育部強調,創新條例草案是協助大學盤點環境,適度突破現行法規侷限,建立可防可控場域小規模推動,以8到12年方式設立研究學院,並以一校一院下設2至3個研究所為原則,規模約240名碩、博士生,每個研究學院規劃約15名編制內教師,編制外教師則以延攬業界人士為主,並可合聘校內其他學院老師。

潘文忠說,這項草案也訂有完善的退場機制,明訂研究學院的停辦要件及程序,總計53條條文相較「自由經濟示範區」的教育創新僅4條條文,更為嚴謹,所以期待草案在立法院審議通過後,能讓大學和企業的合作有很好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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