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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翻修著作權法 公園跳舞放音樂不觸法

2021-04-08 16:33(12-03 08:15更新)
採訪撰稿:王韋婷
行政院會8日通過「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創20年修法最大範圍。(行政院提供)
圖片來源:其他
行政院會8日通過「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創20年修法最大範圍。(行政院提供)

行政院會今天(8日)通過「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創20年修法最大範圍。未來民眾如在公共場所以自己攜帶的收音機或手機播放音樂跳舞,不用付費就可使用。

修法草案調整「公開播送」及「公開傳輸」定義;因應科技發展需要,透過網路傳輸線性節目或廣播普遍,為避免權利界線模糊,修正後不論是電視台播送或是透過網路播出相同的節目,都屬於相同的公開播送權,不再以網路技術區別權利的歸屬。例如廣播電台透過中華電信hichannel網路播出,修法後屬公開播送。

草案增訂「再公開傳達權」,在公眾場所播放網路上的影片,如大賣場透過電腦或螢幕播放YouTube網路影片給客人看;現行著作權法並未規範此權利,對著作權人保護也不周,因此參考德國和日本立法例增訂再公開傳達權,以保障著作權人的權益。

草案修改著作財產權限制(合理使用),為推廣各美術館的文化資產,增訂典藏機構指引著作需要的合理使用,達成文化傳承目的。經濟部表示,修正後,學校對註冊的學生透過網路進行遠距教學,教師如有使用到他人著作(教科用書除外),且設有措施防止其他人接收,就不用取得授權,沒有侵權問題。未來劇團舉辦非營利活動使用音樂除罪化,只要支付使用報酬,就不會侵權;若民眾每天在公園帶自己的收音機或手機播放音樂跳舞,不用付費就可使用。

修法草案也增訂著作財產權人不明的強制授權規定;在網路刊登販售盜版品廣告視為侵權。經濟部表示,目前在網路上刊登販售盜版品訊息為銷售主流管道,對著作權人影響極大,為及早遏止盜版品流通,增訂網路刊登販售盜版品的廣告等訊息視為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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