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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旅館及相關旅宿開趴群聚未通報 陳時中:將依法開罰

2021-07-25 17:21(12-21 10:30更新)
撰稿編輯:吳琍君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25日宣布,未來民眾若在汽車旅館及相關旅宿開趴或歡唱,業者隱匿不報者,將依情節輕重開罰。圖為指揮官陳時中。(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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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25日宣布,未來民眾若在汽車旅館及相關旅宿開趴或歡唱,業者隱匿不報者,將依情節輕重開罰。圖為指揮官陳時中。(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提供)

台灣將於27日調降COVID-19疫情警戒到第二級,為了避免日前民眾在汽車旅館群聚確診事件重演,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今天(25日)宣布,未來若民眾若在汽車旅館及相關旅宿開趴或歡唱,業者隱匿不報者,將依情節輕重,分別依「發展觀光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開罰;情節重大者,將視為「損害國家利益、妨害善良風俗」,由地方主管機關給予「定期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或全部,或廢止其營業執照或登記證」。

指揮中心表示,依據「發展觀光條例」第53條,旅宿業有損害國家利益、妨害善良風俗等行為者,可處新台幣3萬到15萬元罰鍰;情節重大者,定期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或全部,或廢止其營業執照或登記證;經受停止營業一部或全部之處分,仍繼續營業者,廢止其營業執照或登記證。觀光旅館業、旅館業之受僱人員如有前述行為,則處新台幣1萬到5萬元罰鍰。另外,旅宿業若違反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或旅館業管理規則所定相關通報義務,由主管機關依發展觀光條例第55條第3項規定,裁處1萬到5萬元罰鍰。

此外,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查獲有人在場所內開毒趴、使用或持有毒品,將依「特定營業場所執行毒品防制措施辦法」,自查獲翌日起列為特定營業場所;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1-1條,指定的業者有通報義務,特定營業場所人員知悉有人在內施用或持有毒品,未通報警察機關處理者,除依該條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令其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1年6個月以下或勒令歇業。

指揮官陳時中呼籲,所有旅宿業者均應遵守前述相關法規,避免住客群聚,以減少脫法違規的行為,降低群聚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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