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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首宗 遠傳攜亞太3.5GHz頻率與網路合作案公平會附但書准

2021-08-04 17:15(12-19 12:15更新)
採訪撰稿:陳林幸虹
遠傳電信與亞太電信擬於3.5GHz頻段進行頻率與網路共用合作結合案,公平會4日決議,不禁止其結合,不過,附加2項但書。(圖:公平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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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傳電信與亞太電信擬於3.5GHz頻段進行頻率與網路共用合作結合案,公平會4日決議,不禁止其結合,不過,附加2項但書。(圖:公平會)

遠傳電信與亞太電信擬於3.5GHz頻段進行頻率與網路共用合作結合案,公平會今天(4日)決議,不禁止其結合,不過,附加2項但書,也就是遠傳和亞太,不得透過3.5GHz頻段頻率與網路共用、持有股份或擔任董事等協議內容,另外,雙方也不得以行動寬頻業務資費、終端設備補貼、行銷活動、客戶與帳務資料管理等營運事項為共同經營、委託經營、合作研商或交換資訊等行為。

公平會指出,本案為國內首宗電信事業間頻率與網路共用合作案,屬水平結合類型。亞太得以透過本結合,與遠傳共用3.5GHz頻段(3340MHz至3420MHz頻率)與網路,參進5G服務的競爭。在國內目前頻譜資源稀少的情況下,具有促進頻譜資源共享、節省經營成本、減少重複基礎建設的資源浪費、增加有限頻率資源的使用效能、促進服務品質提升及相關產業發展等整體經濟利益。
公平會進一步表示,根據遠傳與亞太協議內容,雙方除前述頻率及網路共用外,還包括遠傳投資亞太新台幣50億及取得亞太11.58%股份、擔任1席董事的合作事項。公平會在參考專家學者以及消費者保護主管機關的意見後,認為遠傳與亞太在頻率與網路共用的合作過程,有就5G業務營運事項交換訊息等聯合行為或為共同經營的疑慮,因此提出2項但書。

包括參與結合事業不得透過3.5GHz頻段頻率與網路共用、持有股份或擔任董事等協議內容,就雙方的行動寬頻業務資費、終端設備補貼、行銷活動、客戶與帳務資料管理等營運事項為共同經營、委託經營、合作研商或交換資訊等行為。且遠傳和亞太應於實際結合之日起5年內,於每年7月1日前,提供監督小組組織圖、工作職掌分配及具體工作項目、小組成員名單及所屬公司部門,以及歷次會議紀錄提供下列資料,送交公平會備查:另外,亞太電信的歷次股東會會議紀錄、歷次董事會會議紀錄也須送交公平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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