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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氣爆案 3高市府官員有罪定讞

2021-09-15 19:04(12-18 11:15更新)
新聞引據:中央社
2014年高雄氣爆案,二審判處高市府官員趙建喬(圖左)等3人過失致死罪2年6月至3年6月不等徒刑,最高法院15日駁回上訴,全案定讞。(資料照/中央社)
圖片來源:中央社
2014年高雄氣爆案,二審判處高市府官員趙建喬(圖左)等3人過失致死罪2年6月至3年6月不等徒刑,最高法院15日駁回上訴,全案定讞。(資料照/中央社)

高雄氣爆案,二審認定高市府官員趙建喬等3人因參與管線埋設及驗收,卻未親自詳實查驗未盡義務,依過失致死罪判2年6月至3年6月不等徒刑。最高法院今天(15日)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發生於2014年的高雄氣爆案,造成32人死亡、321人輕重傷,檢方起訴12人;高雄地方法院一審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被告時任幫工程司趙建喬(當年負責氣爆箱涵驗收)、李長榮化工董事長李謀偉等12人4年至4年10月不等徒刑。

高雄高分院二審大逆轉,依過失致死罪判趙建喬3年6月徒刑、高市前下水道工程處工程員邱炳文3年6月徒刑、下水道工程處副工程司楊宗仁2年6月徒刑;李謀偉等9人改判無罪。

高雄高分院指出,氣爆案是4吋管線在排水箱涵懸空未陰極防蝕,經20多年來遭水流、濕氣鏽蝕,因無法負荷管線內壓力形成破洞,致原料丙烯洩漏累積,案發當天晚間11時56分引爆。

合議庭認定,當年邱炳文、楊宗仁未按圖施作及未注意4吋管線穿越箱涵,而趙建喬為設計者、參與管線埋設及驗收人員,卻未親自詳實查驗,3人都具「保證人」地位卻未盡職責,對公共工程未嚴格把關負有過失責任。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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